吕行菲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适用行政拘留。近日,广东湛江、内蒙古五原、湖南湘潭等地有未成年人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面对网络上一片叫好声,作为少年审判法官,笔者认为,行政拘留仅是明确法律底线与行为边界的必要举措,而如何以此为契机,推动实现对违法少年的有效教育、矫治与回归,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必须指出,新法设立的分级干预体系打破以往“惩教失灵”僵局,是立法进步。新法最具突破性的调整在于首次打破对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刚性限制,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同时强调,对其他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必须同步启动矫治教育措施。
这一制度设计精准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挑战。过去,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因旧法对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群体“一律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反复实施滋事、欺凌、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形成“违法无后果”的错误认知,客观上弱化了法律的教育引导与行为规制功能。新法以“行为性质﹢违法频次”为双重判断标准,既对极端个案亮明法律红线,彰显法治刚性,又为大多数轻微违法未成年人保留充分的教育矫治空间,体现“宽容而不纵容”的立法理念。尤为关键的是,新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现有机衔接,明确将矫治教育作为不予处罚情形下的法定配套措施,弥补了以往处置措施衔接不畅的问题。这种“惩戒与矫治并重、宽严相济”的治理模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违法处置机制正从简单宽恕或机械惩罚,走向精准识别、分类干预、系统矫治的轨道。这不仅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更为涉少行政处罚实践提供了坚实、可操作的制度支撑。
但也不得不提醒,行政拘留适用需审慎,功能亦待转化。对于已形成反复违法惯性的未成年人,在严格法定条件下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具有不可替代的警示意义。然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对身心尚在发育中的未成年人潜藏多重风险。司法实践表明,若缺乏系统性支持,短期拘禁可能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一是身份标签化,外界的负面评价易被内化,使其自我认同为“问题少年”,进而固化越轨行为;二是心理适应困难,封闭、高压的环境可能诱发焦虑、抑郁或敌对情绪,甚至激化逆反心理;三是发展进程受阻,学业中断、同伴关系断裂及社会支持弱化,不仅干扰认知与社会化发展,还可能抬高再犯概率。正因如此,拘留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执法者应清醒认识到,拘留从来不是目的,而是一把需要精准把握的“双刃剑”。制度效能的释放,关键在于能否将行政拘留惩戒转化为教育矫治的契机,从而阻断“违法—拘留—再违法”的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建立“惩戒—矫治—回归”全链条挽救机制是当务之急。挽救违法少年的关键在于将其纳入全过程治理框架,推动从“一次性处置”向“系统性挽救”转型。
一方面,应将拘留环节转化为干预“窗口期”。公安机关在决定适用前,可依托心理测评、社会调查等方式评估个体需求,拟定初步方案;拘留期间嵌入法治教育、情绪管理与行为规范训练,防范“交叉感染”;释放后及时联动学校、家庭及专业社工,建立动态跟踪机制,确保矫治不断档。
另一方面,司法亦可主动向前延伸,强化源头预防。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我们联合区教委设立“平安校园先议办公室”,对学生欺凌、逃学旷课等早期信号及时介入;推动法治副校长从“形式覆盖”转向“实质履职”,开展分层分类法治教育;协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探索行为风险监测与分级预警机制,实现早发现、早干预。唯有打通末端处置与前端预防的制度通道,方能实现“办理一案、挽救一人、治理一片”的目标。
不得不指出,违法少年的顺利回归,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力。家长当以身作则,加强对子女的思想引导与情感陪伴;学校则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培育规则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社会层面,可联动社区、企业共建观护帮教基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与公益实践机会,提升违法少年的社会认同与自立能力;网络层面,应倡导健康网络文化,防止虚拟空间成为行为失范的温床;政府层面,对监护缺失或家庭功能严重缺位的困境未成年人,需由民政、妇联等部门及时落实临时监护、心理援助与基本生活保障;司法层面,则需统筹惩戒、矫治与预防,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成为修复人格、重建信心的契机。唯有各方同向而行,方能将法律惩戒转化为成长转机,真正实现对违法少年的教育挽救之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