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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陕西柞水中学一名15岁的高一学生因在宿舍存放手机,被学校停课一个月。家长多次请求提前复课,都被学校拒绝。据该校学生反映,还有多名同学因类似原因被停课。学校称此举为执行管理规定,柞水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则回应,学生带手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要受到相应惩罚,“学校有这项规章制度存在,不说完全正确,但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主体,学校有权制定维护教学秩序的规章制度。禁止手机入校的初衷,也是减少电子设备对学业的干扰、保障学生的学习专注力。但教育惩戒的严厉程度应与学生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将“携带手机”与“停课一月”直接划等号,显然违背了过罚相称的原则。

更为关键的,虽然学校享有制定校规校纪的权限,但校规不能大于国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惩戒。《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先不论带手机进校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强行要求学生停课一个月,已经明显跨过了法律划定的界限,绝非所谓“有一定的合理性”。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成长中的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必要的行为矫正,不意味必须采取停课、劝退等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近年来,各地学校惩戒失当的例子不在少数,不仅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精神和教育规律的背离。除了尽快纠正学校的不当行为,涉事教育工作者还应该思考,教育惩戒的目的究竟是育人还是罚人?升学压力裹挟下,个别学校和老师是否已经失去了育人的初心和应有的耐心?学生不该违反校规,学校惩戒也不能逾矩。校规执行有力度、有温度,方能护航未成年人受教育之路。

(北京晚报)

编辑: 段琪琳 责编: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