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规划与现状往往存在时间差,而这“时间差”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最终可能由个体承担。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其涉及“规划建设用地”却“未办转用手续”的特殊土地状态,以及由此引发的合同效力与损失承担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租赁土地搞经营,投入后遭拆除
2023年10月,市民杨某与出租方邢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实质是租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的约1.7亩土地,用于经营宠物寄养基地。合同明确载明,承租方杨某“已充分知悉租赁房屋为集体土地无规划许可的性质”。
合同签订后,杨某投入十余万元,在土地上平整场地、建设围挡、安装了11个集装箱房。然而,经营不久,当地镇政府便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这些集装箱房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要求限期拆除。投入化为乌有,杨某遂将出租方邢某诉至法院。
土地性质“罗生门”,合同有效吗?
杨某的核心主张是: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邢某将其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养狗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则意味着邢某应返还租金并赔偿其全部建设损失。
为证明土地性质,杨某在诉讼中取得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书》。这份关键文件显示:该地块2009-2014年为耕地,2015-2018年变为耕地、道路和建设用地的混合状态,2019-2024年则全部登记为建设用地。但文件同时载明:“该地块未办理征地和农转用手续。”
面对这份看似矛盾的证据,司法机关采纳了另一份来自规自部门的《函复》。该《函复》指出,根据《分区规划》,该地块的“规划分区”为“城镇建设用地”。法院认为,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用于出租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合同有效。至于“未办理转用手续”,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判决结果与思考:风险提示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基于合同有效的认定,法院进一步判决:因杨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支持邢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而杨某的集装箱被拆,系因其自身未办理规划许可所致,损失自行承担。合同中那句“知悉为集体土地无规划许可”的提示,被法院认为是杨某应自负风险的依据。
此案为意图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的个人敲响了警钟。它清晰地表明:
“规划”不等于“现状”:一块地在图纸上被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不意味着它在法律和行政层面上已经完成了从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全部手续(征收、转用、出让)。
“风险告知”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合同中关于土地性质瑕疵的明确告知,极大地增加了承租方事后主张“受欺诈”或“合同无效”的难度。
投资前尽调至关重要:除了查看合同,承租方必须自行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的具体“现状地类”、“规划用途”以及“手续办理情况”,任何信息的缺失都可能带来毁灭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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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体投资者因这类复杂性质问题蒙受损失,而司法途径因其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合同解释已做出裁定时,其维权之路往往陷入僵局。此时,将个案中暴露出的“规划与手续脱节”的普遍性风险,通过专业、客观的媒体分析公之于众,便具有了超越个案的价值。它不仅能警示后来者,也可能汇聚社会与学界的关注,推动相关领域政策执行的清晰化与规范化,从而在更广的层面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这或许是在个案判决之外,另一种推动问题改善的理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