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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刘建国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住房(即一号房屋),该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已购公房。

因当时刘建国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经与朋友陈文华协商,决定借用其女儿陈雪的名义购房。

2017年6月30日,刘建国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22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200万元,尾款20万元于过户时结清。

所有购房款均由刘建国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刘建国及其女儿刘婷居住使用。

2021年,刘婷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同年6月3日,在刘建国安排下,陈雪与原房主签署网签合同,将一号房屋登记至陈雪名下。

刘建国当场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全部税费,并持有房产证、税票、付款凭证等全部原始文件。

陈雪自认未出资、未参与交易、未实际使用房屋。

此后,刘建国要求陈雪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刘婷名下,遭拒。陈雪母女辩称: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应属无效;

网签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

刘婷与房屋无直接关系,主体不适格。

刘建国父女遂起诉,请求判令陈雪协助过户至刘婷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雪于7日内协助刘婷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及能否履行”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刘建国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税费;

房屋自交付起由其家庭占有使用;

陈雪未出资、未参与、未主张权利;

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行为足以证明存在借名合意。

借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号房屋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已满五年并可上市交易;

借名目的仅为解决暂时性购房资格问题,非恶意规避保障房政策;

交易未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认定有效。

现具备履行条件,出名人应履行过户义务

刘婷已取得购房资格,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

房屋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刘建国作为借名人,有权指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具备资格的近亲属名下。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因限购借名买房 + 后续具备资格 + 起诉过户”提供了重要操作指引:

借名买房未必无效,关键看房屋性质与交易时点

已满五年、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或“按经适房管理”房屋,借名购买通常不被认定为无效,尤其当出资、占有、控制等事实清晰时。

即使无书面协议,行为可推定合意

全额出资 + 实际占有 + 持有全部证件 + 名义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据此认定借名关系。

可指定具备资格的第三人作为过户对象

出资人自身若仍无资格,但其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已具备,可请求将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名下,无需先过户给自己。

提示:借名买房风险虽高,但在事实清楚、政策允许、及时主张的情况下,仍有较大胜诉可能。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资格受限购房及房屋确权纠纷,擅长通过出资、占有证据实现胜诉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