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罚2000元或30000元,有无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十一条是不是只强调保障公民财产权,而不保障公民财产权呢?显然不是。
那么,动公民财产权是不是可以不立法呢?不是。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表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是法律的专属权力,任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
这充分表明,我们国家是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的。
但是,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这些行为人,如果不缴纳罚款怎么办呢?是不是就必然引发强制执行的问题。因此,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不可分割的。
另外,如果从线性治理、源头治理的角度讲,显然更应该针对《烟草专卖法》下手。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从烟民的实际生存状态来看,应该有不少是宁愿提供公共服务,也不愿缴纳30000元罚款的。因此,是不是让他们为社区提供300小时的公共服务更令他们欣然接受呢?
综上,《行政处罚法》缺乏《立法法》的明确指引,也缺乏行政基本法的规范指引,各地方性立法与《烟草专卖法》存在冲突。
显然,《立法法》第十一条有待完善,对公民的财产罚也应该只能通过立法来规范,《行政基本法》也有待出台。
还要把《烟草专卖法》放在更高的生态与健康场域加以考量,可以以集团诉讼的方式诉讼烟草专卖局来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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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杜兆勇
2026.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