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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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九派新闻搞的图解已经非常清晰了,不过我还是用文字简单陈述一遍案情:

2024年10月2日傍晚,景德镇市昌江大道,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20岁的廖某宇因与同车女友发生口角,情绪失控,两次将电动车电门踩至100%。车辆在14秒内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超速高达222%。

18时42分,廖某宇车辆撞上正横过马路的胡某(殁年31岁)、王某某(殁年30岁)夫妇及其怀中不满周岁的幼子胡某某。尽管廖某宇在碰撞前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因车速过快,无力回天。幼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后不治。一个小家庭、两个大家庭在那一瞬间分崩离析。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景德镇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主要基于三点:间接故意犯罪心态、采取避让措施、有自首情节。然而,恰恰就是这三点,点燃了公众的怒火。

先说第一点,我想请问,“间接故意”与“放任杀人”到底有什么区别?法院认为廖某宇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非“希望”结果发生,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

但在公众认知中,在晚高峰人流密集处,将车辆加速到严重超速,其对可能剥夺他人生命的后果,早已是赤裸裸的放任,换句话说就是™的报复社会!这种对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其主观恶性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恐怕未必更轻吧!

至于所谓采取了“避让措施”,无非就是一种驾驶员的本能操作而已,都已经飙到129码了!做不做避让动作区别大吗?他踩没踩刹车、打没打方向盘很不同吗?在1秒内要撞到人了有点反应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这™也能当做轻判的理由?

再就是“自首”情节能否“将功抵过”?法律鼓励自首,但自首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注意这二者的区别!当罪行极其严重时,自首情节足以抵偿三条人命的代价吗?

受害者家属质疑其自首的诚意,认为所谓报警只是在事实发生后无法逃避下的本能选择,而不是真诚悔罪。对于后果如此惨烈的案件,自首的减刑效力能否突破罪责刑相适应的底线,是值得深思的!

另外,刑事政策固然是考虑“少杀慎杀”,但这是否等同于“不杀”?“少杀慎杀”其前提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当犯罪行为造成了多个家庭毁灭性打击——胡某父母均确诊重度抑郁,王某某祖父悲伤离世,其社会危害性难道还没有触及“罪行极其严重”的范畴吗?

如果连这类罪行都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那到底要什么样的情况才适用呢?这恐怕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观的一道严峻拷问。

判决之外,更令人心寒的,无疑是受害者家庭所承受的二次伤害。一方面是家族希望的彻底破灭,因为遇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那个婴儿是家族中唯一的孙辈。这场悲剧直接导致两个家庭“绝后”,情感寄托与未来希望被连根拔起了。被害人父亲直言:我们两口子60多岁了,会孤老终生!

另一方面就加害方家属的冷漠,案发后,廖某宇父亲曾称悲剧是“天灾”,甚至威逼利诱受害者家属。这种试图用金钱“解决”问题并伴随威胁的态度,无疑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也让人窥见其家庭教育存在的严重问题。

最高法李勇副院长曾强调,对“报复社会”型恶性案件要依法严惩,强化警示震慑。也就是说,司法判决不仅要遵循法律条文,还需要考量其对社会价值导向的引领作用。当判决与最朴素的公众正义情感产生剧烈冲突时,司法权威本身也是会受到损伤的。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明确表示将申请抗诉。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一个案件的量刑,更关乎公众对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心。

总之,这起悲剧警示我们,情绪管理能力的缺失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恶果。而法律的终极目标,则应该是让正义在每个案件中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抚慰伤痕,震慑罪恶,告慰逝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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