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提问
李某作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将公司账户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后,用该款项向另一家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该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也迪律师解答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结合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代付款项的真实性、股东与公司的经济往来三个核心要件综合判定。首先,若李某能证明转款支付工程保证金时,具有补足出资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非单纯转移公司资产,则具备补足出资的主观要件;反之,若无该意思表示,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其次,代付的工程保证金需具备真实性,即该笔工程保证金是公司经营中真实存在的债务,若债务虚假或款项用途虚构,李某的代付行为缺乏合法性支撑,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若保证金债务真实,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满足代付真实性要求。最后,需审查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若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或资金往来,可进一步确认代付款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若存在复杂资金往来且无法厘清,将影响补足出资的认定。综上,仅从行为形式看,李某转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看似符合抽逃出资特征,但结合上述三个要件,若能证明其有补足出资意思、代付款项真实且无其他不当经济往来,该行为可认定为合法的补足出资,而非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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