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方都市报”报道,公开查询可见,“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法院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有的法律文书,不仅审判员的身份被隐去,连法律文书的案号也模糊处理了。
更有甚者,有法院近期发布的法律文书,不仅连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隐去,而且连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人物,法律文书裁定的时间亦全部隐去。有的法院连法院名字也隐去了。
此事一经报道,引来不少热议。有网友的留言是,“法律文书要透明化,公开化,体现司法公平公正性。作为承办每件案件的法官,对审判每件案件要做到法律条款得当,运用法律依据准确。案号和法官姓名也要公开透明,让公民有监督权,知情权,而不是隐形承办法官真实名字,这种现象严重不合法。”
有的网友说的更直接,裁判文书公开到不仅案件当事人隐名化处理了,连审理案件的法官名字、案号也都隐去了,谁也不知道案子是哪个案子了,下一步是不是连审理的法院也隐去,就让人查不到是什么案件、谁审的了,判决书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有些人可以高枕无忧了。
有人查询后发现,全国此类隐去法官姓名的文书近约20000件,主要集中于四川(13676件)、内蒙古(2764件)、河北(2093件)等区域,2025年相关文书达15436件相较2024年的2412件呈现数倍增长。“
媒体报道,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地域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了相关情形。”
有人出来解释,出现这样的现象,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如果仅是个别人的“理解偏差”,怎么这么多人的认识偏差到了一处呢?而且,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直至这次引发了媒体报道。
1月7日,南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上网文书技术处理标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文书隐名工作。
本文成文时,笔者专门到裁判文书网上看了看,发现今天新增法律文书7万多篇,达到了平日里的数十倍之多,想来应该是大量文书撤换之后集中重新上传所致。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此前的12月18日,“大河报”报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海口市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至10日公布的多份判决书,内容均显示为乱码。
法院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乱码问题我们前几天也发现了,是系统问题,我们会把有乱码的裁判文书都撤回的。撤回之后重新审查,然后把这个技术问题解决了,我们会重新上传的。”
如今看来,出现裁判文书以乱码形式上传,并不是偶然事件,不过是参照有些法院隐名化处理发展下的集大成者罢了。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只要有个数量要求能达到,至于上传文书的质量,以及上传的格式是否符合司法文件的要求,如果不是记者报道,是没有人负责监督和检查的。
现实中,很多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对裁判文书上网并不积极,甚至有抵触心理,认为此项工作是费力不讨好的活儿,公开了只会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没有上级法院的公开数量要求,根本不会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应的裁判文书。
道理也不难理解,裁判文书公开,就意味着自己裁判的案件具有了接受社会大众监督的可能;公布了法官的名字,只要进行搜索,就可以得到该法官此前审理过案件的查询结果,不排除有人会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质疑。
就像《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此事时提到的,隐去法官姓名、案号,等于公开查询到的裁判文书,没有了可追溯的源头,很大程度上会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空,公众难以对具体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
这无疑对于裁判者而言,是最保险的处理方式。至于裁判文书公开索要达到的,通过公开倒逼法官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为社会大众提供具体的司法裁判结果指导,在个人利益面前,已经是次要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