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应审未审的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未经检疫调运种苗

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

近日,山东、四川、陕西等地陆续发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包括多起假劣种子案。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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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10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为强化办案指导,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慑,从各市推荐的农资打假案例中进行筛选并发布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两起种子案。

01

郯城县某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5年7月,郯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郯城县某种业经营部存在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行为。郯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依法对该种业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以上两种玉米种包装标注均为邢台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两个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辽宁地区,均未在山东省审定通过。

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系2025年5月由辽宁省本溪市物流发送,共购进“美甜糯八号”3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玉糯八号”5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玉糯十号”2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实违法所得391元整。

该经营部存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12项规定,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做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德州市宁津县撒某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

2025年9月,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某农业公司举报,反映在宁津县某某镇某某村有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村周边巡查,发现一辆拖挂车满载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的货款已提前收取并开具单据,周边农户凭票领货,当事人撒某某在货车上点验无标识白皮袋数量并指挥装卸工进行卸货。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扦样封存送检,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的种子质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种纯度为94.5%,未达到≥99.0%的标准,销售价格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计3.68万kg,涉案货值11.7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宁津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已受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日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5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包括2起种子案。

03

成都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安市公安局关于将杜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线索移送的函》。广安市公安局对“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抽样送检后认定为假种子,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涉案种子合计35000余千克。

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当事人将非“某穗XX”玉米种子散籽共计35127千克包装成的“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9.98万元,违法所得34.69万元,库存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某穗XX”玉米种子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且经广安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种子给用种户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按照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4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69万元,没收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罚款69.98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攀枝花市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案

2025年3月,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至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番茄种苗无植物检疫证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销售调运至中坝村的番茄种苗2687盘(72株/盘)均未进行检疫,货值金额16.12万元。同时,该批种苗在生产和销售前均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

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5月,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的行为作出罚款0.6万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合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5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两起种子案。

05

渭南市大荔县孙某某擅自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案

2025年2月,大荔县农业农村局在处理县域内农户投诉孙某某所售种薯质量问题纠纷中,发现当事人孙某某从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运种薯未经检疫。

经查,该批调运前未经检疫的种薯除孙某某自用外,分三次销售给了其他农户。当事人擅自调运未经检疫的植物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种薯调出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始于普通的种薯质量纠纷投诉,执法人员并未局限于解决表面争议,而是敏锐地追溯源头、核查关键环节,从而发现了“调运未经检疫种薯”这一违法行为。这展现了执法工作“小切口、深挖掘”的能力。种薯作为繁殖材料,是病虫害远距离传播的高风险载体。对擅自调运未经检疫种薯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化了检疫作为植物及其产品跨区域流通的“强制性前置关卡”这一法律定位。此案警示所有种苗经营者与使用者,必须将依法申报检疫作为调运前的首要和必备法律程序,任何逃避检疫的行为均直接危害农业生产安全。

06

杨陵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种子

2025年3月10日,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处理2024年部级农作物种子抽查不合格种子线索的函》,部级单位在武功县某农资经销部扦取某品种小麦种子样品,经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纯度不符合要求,属劣种子。该种子标称生产经营者为杨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2023年收获该品种小麦种子76650公斤;实际销售86袋1290公斤,销售金额5850元;2024年4月20日至24日对库存的该品种小麦种子进行转商处理,数量为75255公斤,被用于饲料原料。该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公司实际销售金额为5850元,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在案件调查时能积极配合,对库存及退回的种子进行转商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执法机关在查处生产经营劣种子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时,并未简单机械处罚,而是通过精准适用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销售金额小、配合调查、主动对绝大部分库存种子进行转商处理、未造成实际种植损失等具体情节,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精准执法理念,既维护了种子市场的严肃秩序,也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降低危害,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效果。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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