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擅自跨市转移、处置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按规定投放、处理装修垃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莞宣供图。
以法治手段统筹化解建筑垃圾管理痛点
当前,东莞正以“智创优品、和美宜居”城市发展战略目标为引领,全力推进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而建筑垃圾治理是环境品质提升的关键一环。
《条例》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产生与运输、利用与消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内容涵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垃圾核准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与运输监管、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消纳处置效能、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监管及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方淑敏介绍,《条例》的出台,是为破解东莞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针对违法倾倒、沿途撒漏、装修垃圾监管短板及部门协同不畅等问题,以法治手段统筹化解痛点,构建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闫凯表示,该局将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普法和贯彻实施工作,其中包括:筹划分级分类培训、推进社会面与社区宣传、健全部门联动与执法协作机制、衔接信息平台与智慧监管等。
东莞城管系统组织开展第十一轮建筑垃圾“清源”集中整治行动。图源:东莞城市管理
将建筑垃圾转至市外处置,将罚10万-100万元
跨市倾倒建筑垃圾,是深莞惠等城市群交界地带的突出环境问题;近年来,通过跨区域执法协作,已取得阶段性治理成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否则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朱礼加称,公安机关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共享、严打违法犯罪行为、统一执法尺度等措施,持续保持对跨区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高压态势,切实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须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保持运输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倾倒、抛撒等。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配备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或者已经配备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城管系统组织开展第十一轮建筑垃圾“清源”集中整治行动。图源:东莞城市管理
未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对单位最高罚5000元
居民装修垃圾如何处置,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之一。根据《条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制定装修垃圾投放、清运规范;合理布局装修垃圾投放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此外,统筹推进装修垃圾清运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等通过清运信息平台开展经营,提供预约清运等服务。
个人在装饰装修用于居住的房屋过程中,免予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不过,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清运;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将装修垃圾定点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移动式收集箱,或者直接交由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同时,支付装修垃圾的清运、消纳等费用。
单位和个人未将装修垃圾定点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移动式收集箱或者未直接交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田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