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

《关于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的通知》

自2月1日起

市城区城镇供水销售价格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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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城区城镇供水销售价格

市城区城镇供水综合价格调整到2.39元/m³,继续实施“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不予调整,计量水价按类别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由现行1.70元/m³调整为1.75元/m³;

第二阶梯价格由现行2.50元/m³调整为2.60元/m³;

第三阶梯价格由现行3.30元/m³调整为5.25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由现行2.60元/m³调整为2.80元/m³。

(三)特种用水:由现行5.10元/m³调整为6.00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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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居民用户方面,以4人居民家庭为例,调价后居民家庭月均支出大约增加1.15元。非居民用户方面,调价后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费增加10.64元。

优化部分类别水价适用范围

(一)调整特种用水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将特种用水范围调整为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二)增设合表水价类别。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2元/m³),不执行阶梯水价。

调整居民阶梯水量定额

居民家庭用水户(以4人计)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0-23(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24-33(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34立方米以上。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用水定额在各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加大优惠政策力度

对市城区符合以下标准的特定人群,每户每月提高至10立方米的免费用水量及免交容量水价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人员家庭。

在原水价优惠政策基础上,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特定人群,免费水量从原8立方米提高至10立方米;在适用范围上不限于低保困难户,还包括特困人员等,并扩大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人员家庭。

实行差别水价

(一)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的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二)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具体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其他供水价格事项

(一)未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且有二次加压的,可收取二次供水费用,具体按潮发改价函〔2014〕58号执行,即0.35元/立方米;计量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不实行阶梯计量。

收取的二次供水费用,主要用于解决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损、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如有结余,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如有不足,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

(二)属趸售用水的,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90%为最高限价。

(三)同一用户存在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或特种用水)共用水表的,价格按用水类别平均分摊各类水量后再分别计价收费。

(四)供水企业通过向其它供水企业购买自来水为用水户供水的,供水企业间自行协商自来水购买价格。

通知适用范围

《关于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的通知》适用于潮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供水范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为什么要调整?

一是政策衔接需要,现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比例(1:1.5:2)未达到国家与省规定的标准(1:1.5:3),且特种用水范围需按上级政策进一步明确。二是用水消费结构有待优化,我市的人均综合用水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价格杠杆可促进节约与合理配置。三是供水成本上升,潮州市城区现行供水价格自2014年制定至今未作调整,受宏观经济增长、供水建设投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城市供水成本已发生较大变化。本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市城区城镇供水可持续发展。

看潮州APP综合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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