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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

作者|MAX

在自有品牌委托生产模式中,存在一些长期困扰行业的问题。

产品质量出了问题,零售企业和生产企业互相推诿责任,双方关系陷入僵局;零售企业想要深入生产现场监督,却担心被视为不信任,监督行为进退两难;消费者质疑产品来源,品牌方无法提供清晰信息,品牌公信力受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委托生产模式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规范。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的部门规章,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要求,完善了监管体系。新规通过明确权责、规范流程、提升透明度,为中国自有品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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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零售企业的制度保障

监督权责明确

过去,零售企业对生产企业的监督行为常常被视为"越权",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原因在于,监督的边界、方式、内容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零售企业的监督行为容易被解读为对生产企业的不信任。

新规第14条明确了监督的边界和方式:委托方可以采取驻厂、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具体到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8个方面。监督行为从"可做可不做"的灰色地带,改变成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质量管控双保险

新规第16条检验留样制度的建立,让质量管控从单纯依赖生产企业自检,转变为双方共同把关。受托方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委托方需要查验检验报告,并可根据需要抽取样品自行检验。留样保存期限明确:有保质期的产品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2年。这为质量追溯提供了时间保障。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双方都有据可查,责任归属清晰明确。

供应商管理规范

关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第9条明确,委托生产合同必须包含6大食品安全事项:委托双方的资质、委托生产的食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的采购方式、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内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

合同内容的规范化,还需要配合监管机制才能真正落地。第10条报告制度要求双方在合同订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每一份委托生产合同都会在监管部门形成记录,建立起可追溯的信息链条。

这些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最终通过标签透明化(第13条)向消费者呈现。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 "受托方”或"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等字样。生产信息的透明化,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产品来源,而敢于公开生产信息,本身就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自信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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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生产企业的制度保障

责任边界清晰

新规第6条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原则:委托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新规第9条则进一步强调,委托双方不得通过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委托方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将所有责任转嫁给生产企业,也不能在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

新规第11条明确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责任划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具体的查验要求是: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合规成为竞争力

新规提高了委托生产的准入门槛。其第4条要求受托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第3条则规定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第21条)让合规记录成为企业的信用资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零售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可以参考这些信用信息,优质企业会获得更多合作机会。

对于那些已经建立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拥有良好合规记录的生产企业来说,新规的实施意味着其前期投入开始产生回报。那些长期注重质量管理、建立了完善生产体系的企业,能够更容易地满足新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长期合作有保障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需要双方在日常运营中建立起深度的协作机制。新规通过建立双向责任机制,为长期合作创造了基础。

第17条的召回配合机制要求,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委托方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受托方应当予以配合。这种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促使双方建立紧密的沟通渠道,在日常合作中形成更深的信任关系。

监督记录制度(第14条)促进了深度协作。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这种持续的监督和记录,本身就是一个深度协作的过程,让双方在合作中不断磨合、建立默契。

报告制度(第10条)的存在也有助于稳定合作关系。合同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后形成正式记录,会促使双方更加慎重地对待合作关系,减少随意终止合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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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距离202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不到11个月的时间。这是留给行业的过渡期。提前准备、主动适应,不仅能避免新规实施后的被动调整,还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占据先机。

零售企业的准备工作:梳理现有委托生产合同,检查是否包含6大食品安全事项;建立或完善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方式、频次和记录要求;准备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信息。

生产企业的准备工作:核查自身资质是否符合新规要求,特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是否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准备好接受更严格的监督;完善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确保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自有品牌的发展,需要零售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深度协作。新规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这种协作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从2026年12月1日起,我国自有品牌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注重质量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