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对噪声污染说“不”,法律的界限不容逾越

家距高速栅栏仅20多米,长期被噪声困扰,就只能沉默忍受吗?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为高速公路的噪声问题,安康的龚先生将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费用。去年12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责令被告赔偿龚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龚先生表示,他对一审的赔偿金额并不满意,目前已经提交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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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家门前的高速公路

此案的意义,不只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而在于它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公民有权对噪声污染说“不”,法律的界限不容逾越。

从报道看,龚先生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早在2011年高速建成通车后,龚先生就发现噪声较大,严重影响其一家人生活,他向有关部门反馈后,被告知“不在拆迁范围内,暂时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此后如存在问题再进行解决”。也就是说,噪声污染问题本应在建成之后予以重视,而非等到十多年后。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而原告自诉“家距高速栅栏仅20多米”,且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案涉高速公路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室外噪声和室内噪声夜间监测值均判定为超标”。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龚先生房屋大门正对的高速公路边缘外侧设置了声屏障,这是必要的举措,但也难说不是被动的事后补救。一个或许只需设置声屏障就能解决的问题,却需要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且一直得不到解决,直至诉诸司法程序、依靠法律裁断。这既反映了相关部门的傲慢与消极应对,更暴露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者对噪声扰民问题的漠视与失职。

此案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快速发展背景下个体安宁权与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之间的矛盾与博弈。法院最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个体安宁权的司法确认和守护。它表明持续超标的噪声污染,剥夺的不只是安静的物理环境,还有身心健康与生活品质。

可见,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噪声污染,不能止于事后补救,更要防患于未然。从最初监测是否超标到及时设置声屏障,再到持续监管声屏障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全周期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宁权,这是推动噪声污染防治、落实公民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

乐观来看,龚先生的一审胜诉,或将推动社会对高速公路噪声污染与超标的重视。期待未来的规划、建设能更科学地设置环保距离,运营管理方能更主动地监测和治理噪声污染,兼顾车水马龙的发展脉动与岁月静好的个体需求,让每一份安宁都被认真守护。

红星新闻评论员 彭志强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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