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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与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救援方与救援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在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前,必须清晰、明确地向被救援方告知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前提下,被救援方享有自主选择救援服务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服务机构,也不得阻碍被救援方委托的机构进场服务。

在收费公开方面,《通知》规定,救援服务机构须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前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履行收费公示程序。同时,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现场电子信息板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信息,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强化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行业监管,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在推进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规范化、透明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人民政府纠风办 财政厅 交通厅 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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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内蒙古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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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任施瑶 审核: 韩改琴 朱少立

校对:任施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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