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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建国、陈明、陈亮系三兄弟,其父陈老先生、母王女士于2012年和2021年相继去世。

2007年,因北京市某胡同拆迁,陈老先生与三个儿子各自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其中,陈老先生获批购买一套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而次子陈明也获批另一套资格。

陈明主张:因自己当时正在购买房山的商品房,便与父亲口头约定——由他出资,借用父亲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其所有。随后,陈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9.8万余元,并在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水电、供暖等费用均由其缴纳,房产证及相关票据亦由其保管。

2011年,一号房屋登记至陈老先生名下。

父母在世期间,陈明未要求过户。2017年,王女士曾就一号房屋处置问题申请人民调解,陈明在场表示“同意母亲处理”。但调解未明确房屋归属。

2023年,因兄弟间就另一套登记在陈明名下的二号房屋达成遗产分割调解(B号调解书),陈明获得143万元折价款,并配合过户。

此后,陈明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父亲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判令大哥陈建国、弟弟陈亮作为继承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陈建国辩称:

一号房屋是父母遗产;

购房款系父亲委托陈明代缴,有公证书为证;

父亲曾给陈明75万元用于购房,说明双方无借名合意;

陈明在父母生前从未主张权利,反而在调解中同意母亲处置房屋。

陈亮表示对购房过程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 全部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确认陈明与陈老先生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陈建国、陈亮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陈明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可基于口头约定成立

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以下事实可综合认定:

陈明全额支付购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长期居住;

相关费用由其缴纳,原始票据由其持有;

双方同期各自取得经适房资格,具备“互换指标”基础。

委托付款不等于否定借名关系

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仅证明陈明曾受托办理缴费,但不能推翻其实际出资和占有事实。法院认为,委托行为与借名买房可并存。

调解记录不构成对权属的放弃

2017年调解中,陈明仅表示“同意母亲处置”,但未明确承认房屋为遗产,且调解未形成最终处分结果,不能视为放弃权利。

兄弟间另一房屋的处理佐证交易习惯

二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兄弟通过调解确认其归属并支付折价款,说明家庭内部认可“谁出资、谁持房”的分配逻辑。

继承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出名人(父亲)负有过户义务。其去世后,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该义务。

�� 关键指引:

在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

✅ 是否实际出资;

✅ 是否持续占有使用;

✅ 是否持有原始凭证;

✅ 是否存在合理借名动机(如限购、指标互换等)。

即使无书面协议,高度盖然性证据链仍可胜诉。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谁出钱、谁住、谁管”是确权核心

法院越来越重视实际履行行为而非仅看登记。保留缴费记录、装修合同、居住证明至关重要。

父母在世未过户≠放弃权利

因亲情或信任未及时过户很常见。只要能证明借名合意,事后主张仍可获支持。

公证书≠万能抗辩

“委托付款”公证书只能证明代办行为,不能否定真实权属。关键看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

调解中的表态需谨慎

若在调解中模糊表态(如“同意处理”),可能被对方曲解。建议明确声明:“本人主张房屋归我所有,仅同意协商解决方式”。

兄弟姐妹争产,证据比亲情更有力

家庭内部房产纠纷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只看证据。尽早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讲理讲不过,打官司又没证据”。

✅ 行动建议:

若您是借名人,请立即:

① 整理所有出资、缴费、装修、居住证据;

② 如出名人已去世,尽快起诉继承人;

③ 避免在调解或聊天中作出模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