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钱睿)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康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11月26日傍晚,康某与朋友在南通市通州区某饭店聚餐并饮酒。当日21时许,心存侥幸的康某不顾酒后驾驶禁令,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龙盛大道某桥面施工路段。该路段设有明确限速标志,但酒精已深度麻痹康某的意识和操控能力,其不仅未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驶,且未遵守安全驾驶规范,致使车辆突然失控,冲破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闯入对向车道,与徐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正面猛烈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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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事故造成徐某某当场身亡,康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护栏均严重损坏。经检测,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8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康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严重超速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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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张波提醒,醉酒驾车绝非简单交通违章,而是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酒精会极大削弱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力和操控力,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时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摒弃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