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持续13年、涉及金额约十几亿元的“收租行为”到底该找谁负责?

政府用一份废止文件,向村民的集体土地强行征收了13年的土地租赁费?据大象新闻报道,有村民称,1983年,同江县(现为同江市)政府向各村颁发《土地证》,清楚写着土地性质为集体。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都顺利拿到由省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6年,同江市出台的同政发〔1996〕9号文件宣布原《土地证》无效,“这样就把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并于2012年开始收“地租”,“一开始是一亩地60元租金,交了3年,后来涨到了90元一亩,交了4年,之后160元一亩”。据村民们统计,同江市共有上百万亩集体土地被变更,“这些年土地租赁费就收了十几亿元”。

然而,之后村民们找到一份2010年同江市下发的同政发〔2010〕16号文件,其中明确废止了同政发〔1996〕9号文件。这更加剧了村民们的困惑:“文件废止了,这也意味着原《土地证》依然有效,原集体土地性质没有改变。那么,市政府凭什么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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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大象新闻

媒体梳理的时间线,让这起延宕十余年的收地租事件得到了较清晰的呈现,同时也提出了部分需要回答的关键疑问:宣布原《土地证》无效的同政发〔1996〕9号文件,到底是哪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的,是否经得起合法流程的审视?文件被废止后,当地为何又开启长达13年的“收租”?

名不正则言不顺。法治社会,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作为国家法律的具体延伸与细化,其制定须严格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同政发〔1996〕9号文件是否合法,从报道来看,或需打一个问号。

也因此,《土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集体土地,被地方一纸行政文件“变更为国有”,必须拿出合法的证据来。这是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基本要求。若变更权属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先天不足”,就该及时寿终正寝。如今这一废止文件仍成为“收租”的依据,个中蹊跷需要解释清楚,不能含含糊糊。

报道中还提到,相关村民申请政府公开变更依据等相关文件,为此奔走于省市多个部门。得到的答复却让他们更加迷茫。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均称“没制作、保存或获取”土地变更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则称“没有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如果省、市部门均没有批准或制作过变更土地权属的文件,那么这个持续13年、涉及金额约十几亿元的“收租行为”到底该找谁负责?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性质在土地登记资料中有明确记录,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一查就清楚,相关部门理应直面村民的申请,回应群众的诉求,而不是推诿。同政发〔1996〕9号文件的签发出台、废止后“复活”且被施行,谁拍的板就该谁担责,清晰倒查才能算清“糊涂账”。

说到底,事关土地必须严格规范,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转为国有性质下的租赁关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村民们安心经营。土地确权事关村民切身利益与政府公信力,历史遗留问题不应成为回避责任的借口,新官也理当主动厘清旧账。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坚守法治底线的必然要求,更是回应村民期待的基本担当。

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晓亮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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