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遗嘱该如何保管、执行等问题开展讲解。
咨询案例
来访者居民钱老伯(化名)表示,他们夫妻俩如今年事已高,有3个子女及孙子女多名。
考虑到他们名下有多套房产、存款若干,经过老两口商量后决定,希望能够在身体健康时立下遗嘱,安排好身后的财产分配。
然而,对于后续的遗嘱该如何保管、执行等问题他们并不清楚,特来咨询。
问:立下的遗嘱,是否可以指定执行人?
答:可以在立遗嘱时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问:“遗嘱执行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要作为遗产管理人,依据与被继承人的约定及民法典第1147条的要求,履行职责。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援律师介绍,“遗嘱执行人”是民法典新确立的一项遗嘱继承执行制度,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表示,在留有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及时履行执行人的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提醒
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遗嘱执行人”的实质性内容有可能暂时排除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实际分割遗产时对遗产的管理权,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按法律规定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指定执行人。
律师建议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办理公证手续,确保指定“遗嘱执行人”合法有效,同时,在形式上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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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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