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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媒体报道了一桩公公把财产赠予前儿媳的特殊案例。广西南宁的陆某甲和老伴梁某在2015年8月立下遗嘱,把房产和存款都赠予儿子韦某,希望她能留在这个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

当时老人并不知道他们的儿子陆某乙已经和韦某打了离婚官司,被准予离婚。只是离婚判决还没有送达,老两口也被儿子儿媳瞒在鼓里,不知道他们已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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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更不知道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好了。韦某心知肚明,却没有告诉老人实情。后来她改嫁人家,把户口从韦家迁出,把老人的20万也转到自己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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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后陆某甲病逝,2024年,遗孀梁某决心拿回2015年误蹭前儿媳韦某的财产。几次协商无效,她和儿子陆某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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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韦某离婚后没有跟老人同住,也没有照顾他们,没有尽到老人赠予房产和存款的前提条件。没有完成义务,何来的结果?判决韦某返还所得。

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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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婆婆梁某要求返还财产的做法没有错。但是这些年儿子陆某甲没有告知父母他和韦某已经离婚这一点很奇怪。

目前没有看到信息,不知道陆某甲在忙什么。如果他和父母之间沟通顺畅,父母怎么会要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媳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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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韦某多少是受了委屈的。她和陆某甲离婚之后,都改嫁了,前公婆如果不愿意把财产给她,在她嫁人后就应该要回来吧,为什么拖延到2024年前婆婆才想起要回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