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纪实】
2004年5月3日,河南省睢县的两位村民孟广义、王相海因腰疼和周身疼痛,来到本村个体医生孟广超的诊所求医。孟广超拿出了自己按照一则民间验方配制的胶囊,让二人服用。
第一次服药后,两人反映"有效"。孟广超遂加大剂量让他们继续服用。然而,悲剧随之发生——两人很快出现中毒症状。王相海经抢救脱险,孟广义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孟广义的死因是服用了含有超标准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中毒。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孟广超提起公诉。然而,法院最终以医疗事故罪定罪——这一判决的背后,折射出民间验方的法律困境。
01 一位乡村医生的行医之路
孟广超,1961年出生,高中文化,是睢县一名持证执业的个体医生。
1996年至1997年间,孟广超到某医学专科学校进修学习。在那里,一位教授传授给他一则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的民间验方。据说,这个方子在民间流传已久,临床使用效果不错。
学成归来后,孟广超开始在自己的诊所里使用这个验方。他按照教授传授的配比,将多种中药材配制成胶囊,用于治疗前来就诊的腰腿疼患者。
多年来,这个验方确实帮助不少患者缓解了疼痛症状,孟广超也因此在当地小有名气。来找他看腰腿疼的村民络绎不绝,诊所的生意越做越红火。
然而,孟广超忽略了一个致命的问题:这个民间验方从未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02 那个改变命运的上午
2004年5月3日上午,孟广义和王相海结伴来到孟广超的诊所。
孟广义年过六旬,近来腰疼得厉害,走路都困难;王相海也是周身疼痛,干不了重活。两人听说孟广超有个治腰腿疼的"祖传秘方",特地赶来求医。
孟广超为两人做了简单的检查,然后拿出了他配制的胶囊。他嘱咐两人每天服用若干粒,连服三天看看效果。
两人回去后按照医嘱服药。没过多久,他们就感觉疼痛有所缓解,便向孟广超反馈"有效果"。
孟广超听后很高兴。为了让疗效更明显,他决定加大剂量。
这个决定,成了他一生的噩梦。
03 突如其来的中毒症状
加大剂量后,孟广义和王相海很快出现了异常症状:恶心、呕吐、口舌麻木、四肢无力、心律不齐……
这是典型的乌头碱中毒表现。
孟广超得知情况后大惊失色。他立即对两人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并紧急将他们转送至县医院。
王相海命大,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逐渐康复。但孟广义就没有那么幸运了——由于身体本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加上中毒后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治,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一条人命就此消逝,一个家庭陷入悲痛,孟广超也从"救死扶伤"的医生变成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04 鉴定结论:致命的"乌头碱"
孟广义死后,公安机关对孟广超配制的胶囊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这些胶囊中含有"乌头碱"成分,且含量超标。
乌头碱是一种剧毒物质,主要存在于乌头属植物(如川乌、草乌、附子等)中。在中医传统里,这些药材确实被用于治疗风湿痹痛等疾病,但由于毒性极强,必须经过严格的炮制才能入药,且用量要严格控制。
孟广超所用的验方中包含了含乌头碱的药材,但他并非专业的中药炮制人员,对药材的毒性和安全剂量缺乏准确把握。当他自以为"加大剂量效果更好"时,实际上是在给患者服用超量的毒药。
结合孟广义的既往病史和死亡情况,鉴定结论认定:孟广义系因服用含有超标准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
05 检察院的指控:生产、销售假药罪
2005年5月31日,孟广超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逮捕。
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孟广超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配制药品用于临床,所配制的胶囊属于假药。他明知可能危害患者健康,仍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指控成立,孟广超将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
06 被告人的辩解:我不知道这是假药
法庭上,孟广超提出了辩解:
他承认自己配制的胶囊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但他辩称,这个药方是他在医专学习时由教授亲自传授的,多年来一直在临床使用,从未出现过不良反应。他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使用这个验方,从来没有认为这是"假药",更没有想过要害人。
孟广超的辩护人进一步指出: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孟广超主观上不认为自己配制的是假药,且始终坚信该药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
07 法院的认定: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广超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院的论证逻辑是:
第一,从获取药方的途径看,孟广超是在正规医学院校学习期间,从一位教授那里获得此验方的。这种获取途径本身就会使他对药方的可靠性产生内心确认,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有效的治疗方法。
第二,从使用经历看,孟广超在此后的行医过程中,曾将该验方用于临床多年,从未见不良反应。这进一步强化了他对药方疗效的信任。
第三,从此次用药过程看,孟广超是在第一次用药"见效"后才加大剂量的,说明他始终相信该药能够帮助患者治病,而非明知是假药仍故意使用。
第四,从民间验方的社会背景看,这类药方在民间流传已久,很多人都信任和使用这类方法治病。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确实存在合理相信民间验方疗效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定孟广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08 改判:医疗事故罪
虽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孟广超的行为并非不受法律追究。
法院认为,孟广超作为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给患者服用,并在未充分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加大剂量,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后果。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属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主观过错,法院认定孟广超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明知该药是自制药物、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对药物的毒副作用有一定了解,但基于多年临床使用未见不良反应的经历,轻信该药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进而加大剂量给患者服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09 量刑考量:自首与赔偿
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孟广超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孟广超在发现患者中毒后,立即采取了抢救措施,虽然最终未能挽救孟广义的生命,但这一行为表明他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第三,孟广超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5000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孟广超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 裁判要旨:民间验方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使用民间验方致人伤亡案件的定性原则:
第一,对于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治病救人目的,使用民间验方、偏方致人伤亡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为这类行为不是以市场流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范畴。
第二,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应当充分考虑其对民间验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确实合理相信验方的疗效,一般不应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第三,对于使用民间验方致人伤亡、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或者大规模生产、公开销售未经批准的民间验方药物,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
11 民间验方:传统与法律的冲突
这起案件折射出民间验方在当代社会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方面,民间验方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累的宝贵医学遗产,很多验方确有疗效,至今仍在民间广泛流传和使用。
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验方大多未经科学验证,成分不明、剂量不准、疗效不稳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使用这类药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如何在保护传统医学遗产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问题。对于医务人员而言,无论是出于何种善意的初衷,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都是危险的——不仅可能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也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12 结语: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孟广超案给所有医务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医学是一门科学,不是经验主义的产物。任何药物在用于临床之前,都应当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行政审批。即便是流传多年的民间验方,也不能因为"历史悠久"或"据说有效"就随意使用。
孟广超的初心或许是好的,但他的过于自信和专业上的疏忽,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一条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教训是:医者仁心,更须谨慎。
【素材来源】
本文案例来源于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孟广超医疗事故案,案例编号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集第429号指导案例,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赵宇明、左永娟、孙江撰写。
本文系根据公开司法文书及权威媒体报道整理创作,文中人物均为真实姓名。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