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种子法、新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对于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推进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现予摘编如下:

玉米“THD28”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2年,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三某种业公司举报,请求查处乌兰浩特丰某种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玉米自交系“THD28”制种的侵权行为,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于2023年3月立案调查。

经查,丰某种业公司侵权制种玉米490亩,收获种子174吨,加工成商品种子后货值金额161万元。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丰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299万元以及查获的侵权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货值金额9倍罚款,共计1748万元整。

丰某种业公司不服,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奇台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9月,奇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于当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严重侵权行为采取高倍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权种子数量巨大并涉及套牌销售,侵权人在协商期间继续擅自收获侵权种子并加工销售,属严重侵权行为,依法处以9倍罚款,对恶意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传递出侵权必究的信号,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例二

水稻“19香”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3 年,江西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汇某公司举报,称亚某种业公司未经许可以 韵农丝苗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 “19 涉嫌套牌侵权。经查,亚某公司共生产该授权品种种子 1.56 万公斤,以 韵农丝苗 名义销售给沃某公司,每公斤价格 9.6 元,销售金额近 15 万元,沃某公司将购买种子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销售。

2024年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检测结果认定侵权成立,并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责令亚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处7.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品种权侵权调解达成协议,行政机关裁量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侵权人被发现涉嫌侵权后,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与品种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且销售的侵权种子未给农民造成实际损失,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地方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这一做法既严厉打击侵权,又适当化解品种权侵权纠纷,有效维护了种子市场管理秩序,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为侵权后主动纠错、化解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裁量标准。

例三

水稻“南粳9108”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3 年,江苏省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确认江苏宝应县种粮大户卞某权、祁某新、泰兴市凤某生态农场、顺某家庭农场购买正规包装 南粳 9108” ,在泰兴市流转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后留种用于再繁殖的行为侵犯了 南粳 9108” 植物新品种权。

鉴于侵权种子未销售且未实际投入种植,案后侵权人积极认错悔过,主动购买正规来源的南粳9108”种子用于补种,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没收自繁“南粳9108”稻种1.49万公斤,给予卞某权罚款7.5万元,祁某新罚款1万元,泰兴市凤某生态农场罚款1.2万元,泰兴市顺某家庭农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自繁自用形式侵害品种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未经许可自留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大规模种植的,属于侵权行为。

种子法规定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适用的主体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不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适用的土地范围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不包括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土地。该案的处理有利于规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植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护品种权人利益。

来源丨种业管理司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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