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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依托地缘、亲缘关系组织“标会”(俗称“钱传”“队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这类披着“互助融资”外衣的行为,实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

在乡镇地区尤为多发,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农村金融秩序。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此类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钱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钱某瞄准乡镇群众对“熟人互助”模式的信任心理,在仙游县多个乡镇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其运作模式颇具迷惑性:每个标会设定为20期,推出“500元对应600元”的所谓“高回报投资方案”,要求首期参与者额外缴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

标会期满后,承诺向参与人返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折合年化收益率远超银行同期正常存款利率;若参与人选择在投资10期后退出,钱某则按前10期每期600元、后10期每期500元的标准结算本息,后续再由集资参与人按每期600元的金额归还,直至标会期限届满。

诱人的利息承诺,让不少群众放下戒心,40余名中老年人先后参与其中。然而,钱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其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利息、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等,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最终,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向参与人兑付本息,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二百余万元,遂案发。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钱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民间标会一旦脱离“互助”本质,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便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此类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风险需由个人自行承担。广大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清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勿轻信“高息回报”“保本付息”等虚假承诺,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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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福建法治报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陈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