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5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5-2026)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41家期刊2025年第6期法学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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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与标识性概念】
1.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是中国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七十余年的中国法学学科发展史经历了“起步探索—体系搭建—特色构建”三个时期,初步形成门类较齐全、分工较合理的学科体系。法学是一门兼具政治性和实践性的学科。传统学科设置科学性不足、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任务的转轨,迫切需要研究学科设置的科学性,把握其中的规律,加快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整体而言,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研究对象、理论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和学科组织形态等因素。在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的立场方法,采用推进学科专业调整、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完善涉外法学学科建设的路径,促进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深度联动和一体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科集群
【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
1.论司法决策的适度“再情感化”
作者:杜宴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给新时代司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要求司法决策者带着情感为人民群众司法。从具体实现路径方向分析,需要司法决策实现从“去情感化”到“再情感化”叙事的转向。但“再情感化”必须澄清和释明其与公正司法间的正相关关系。作为情感领域的典型范畴,“移情”无疑是最值得考察和检视的重要议题。无论是其认知分支还是情感分支,均敏于个案公正所涉及的细微判断和道德慎思,均有利于“感受个案公正”的具象化。这对有着丰厚“忠恕”文化传统的中国而言,不仅为反思西方式法治的内在局限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也为我们超越现代法律“情感/理性二分”的理论预设,并找到一条适合自身的中国式司法审判模式乃至法治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启示。
关键词:司法决策;移情;再情感化;个案正义;公平正义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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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研究】
1.论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原理与平衡理路
作者:程雪军(同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金融需求与科技深化的双轮驱动下,金融行业的资源不断优化配置,促使金融行业从信息金融发展至互联网金融,并进一步深化至金融科技,对应形成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集中体现为“三元悖论”:不可同时实现金融科技创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采用理论研究法,指出采用包容审慎监管可以优化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科技风险;采用比较研究法,发现国内外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存在着内外冲突性。基于国内外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的平衡经验及本土化金融监管实情,中国应逐步构建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的平衡机制,优化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从而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及其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目标。
关键词: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适用原理;金融监管;平衡机制
【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
1.从“可解释”到“可信任”:人工智能治理的逻辑重构
作者:郭小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大型语言模型的兴起,使得传统以“可解释”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面临严峻挑战。在技术层面,大模型参数规模庞大、架构复杂且具有涌现特性,难以实现全面解释;在认知层面,专业术语与日常语言间存在极大差别,加之人类认知负荷有限,导致解释难以被有效理解;在实践层面,解释往往被异化为形式化的合规工具,难以解决信任问题。基于此,从“可解释”到“可信任”的人工智能治理逻辑重构成为必然。“可信任”范式通过多维度构建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体信任。在技术维度,聚焦提升系统的稳健性、可验证性和安全性;在价值维度,致力于实现人工智能与社会伦理价值对齐;在治理维度,注重构建分类分级监管、责任明确与多元协同的适应性治理框架。三个维度相互支撑,共同形成可信任人工智能的治理体系。“可信任”范式并非完全取代“可解释”范式,而是将后者置于更广阔的信任建构体系中,作为特定情境下的重要手段而非普适性目标。此种重构反映了人工智能治理理论从单一技术导向到“技术-社会-制度”综合视角的深化演进,它既正视了复杂人工智能系统“黑箱”特性的客观存在,又积极探索在此约束下建立多维信任的可行路径,为应对日益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了更为包容、灵活的治理思路。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治理;可解释性;可信任性;价值对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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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_空天活动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专题】
1.临近空间管辖争议问题研究
作者:李卫海、陈驰(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空天划界的模糊性导致了“临近空间”概念的产生。国际社会就临近空间的管辖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管辖区域争议集中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区域范围上,是管辖纷争的基础问题。“临空国”、临空飞行器“国籍国”与国际组织对临近空间活动都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利,各主体的管辖权属易产生纠纷。管辖事项争议则聚焦飞行活动、资源开发与利用和普遍管辖事项等领域,每个领域应当适用不同类型的制度规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下,需要重点考虑和平利用、主权利益、安全保障和国际合作四项原则,将其作为解决管辖争议、构建相关机制乃至建设临近空间法治体系的基本依据。
关键词:临近空间;管辖争议;争议解决;国际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
2.论空间探索商业化时代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
作者:段星伊、刘子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空间探索进入商业化时代,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各类空间投资活动。然而,因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公法共同存在制度供给短缺问题,许多空间投资活动几乎无法得到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的有效保障。具体而言,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合格投资的满足存在不确定性,实体待遇条款难以满足空间投资活动的现实需求。在国际公法中,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都存在制度不够清晰、东道国对具体空间活动的管辖权不明等问题。这些制度供给上的缺失也是国际投资法难以有效保障空间投资活动的深层原因。各国应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公法的联动关系,并尽快在制度供给层面予以完善,以实现对各类空间投资活动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域外管辖权;临近空间;外层空间;领土联系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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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中国式现代化研究】
1.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及范式超越
作者:毛俊响、殷晨(中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是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人权文明转型的生动体现,转型的文明基因,深深镌刻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中,也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逻辑,生成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对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探索、坚实基础,以及法治保障的动力中。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不但在人本观念上实现了对自身传统范式的超越,更是提炼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了对所谓“普世价值”和文明冲突论的范式超越。“两个结合”作为必由之路,深刻塑造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政治性、人民性、历史性与民族性。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人权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个结合”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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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
1.论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规则
作者:马新彦、孙畅(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规定结婚双方负有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存在“重大疾病”认定模糊、告知义务主体范围过窄、告知义务标准不清和婚姻撤销权行使规则存在漏洞等裁判困境。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应当根据该疾病对患病一方的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伴侣权利的行使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进行类型化。对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扩张至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对于告知义务标准的判断,如果患病一方告知内容及告知方式不足以使另一方作出是否缔结婚姻的判断,则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患病一方;被隐瞒一方在知晓另一方健康情况后,若出于人道主义陪伴患病方治疗,则撤销权应当在患病方治愈或确认无法治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撤销权;告知义务;重大疾病
2.涉外法治视域下跨境破产互惠原则的理性思考
——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
作者:郑维炜、严嘉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条约的缺乏、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事实互惠认定的先天局限使得双方国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单轮博弈的情境使得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成为似是而非的“理性选择”,而多回合的博弈过程凸显出“拒绝”背后潜藏的弊端。优先在跨境破产领域适用法律互惠的初次尝试,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推定互惠之范例对事实互惠的软化,均为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智猪博弈”与“猎鹿博弈”揭示出积极促进跨境破产互惠关系的成立始终是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必然抉择,合作共赢的收益远大于各行其是,在此过程中也需同时兼顾国家利益面纱后的私人利益。涉外法治视域下,为进一步理性适用互惠原则,实践中应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基准,针对跨境破产的互惠关系,可率先适用法律互惠进行审查判断,当双方不存在法律互惠时,再通过事实互惠审查对案件逐步分流,并辅之以推定互惠进而提高审查质效。
关键词:涉外法治;跨境破产;互惠原则;博弈论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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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制】
1.国家机关共享个人数据中目的限制原则之适用
作者:解志勇、吴梦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机关间共享个人数据属于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告知同意”规则无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的数据共享活动,且以“法定职责”和“公共利益”为依据的数据共享标准具有模糊性,导致难以精准界定以“履职需要”为目的的数据共享边界。为此,应以目的限制原则为核心,构建国家机关共享个人数据的规范框架。纵向维度上,通过对“法定职责/公共利益—行为目的”进行程序性解释,依据“场景—事由—功能”的递进式说明,厘定数据共享活动中的具体目的。横向维度上,以比例原则为标准,审视国家机关间共享个人数据的真实、决定性目的。在此基础上,以个人数据类型为依据,对共享目的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私密数据采用“直接关联”标准,对一般数据采用“合理关联”标准,对基础数据采用“适度关联”标准,从而构建起目的限制原则适用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数据共享;目的限制原则;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类型化
2.系统观念下智能驾驶的法律规制与协同路径
作者:郑崴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驾驶作为人工智能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的前沿产物,正在重塑汽车产业与社会治理格局。然而,传统还原论思维下的规制模式已无法有效应对其系统性挑战,导致目标、规范、流程与权责等四重失衡困境,其本质是将复杂的智能驾驶规制拆解为孤立要素进行应对。因此,应引入系统观念并从理念、策略、工具和结构四个层面重构智能驾驶规制体系。在此基础上,应推进立法、主体和流程三大协同路径:立法协同通过统一立法与多法衔接构建整体性法律框架;主体协同通过政企合作与企业间协作实现风险共治;流程协同通过全周期联动实现研发、准入、运营、追责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系统观念为智能驾驶规制提供了从要素分割走向系统整合的新范式。
关键词:智能驾驶;系统观念;协同路径;还原论;风险共治;动态规则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
作者:杨国强(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关涉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的角色定位、土地出让市场的稳定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国有土地承载着公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代表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交错影响着最高审判机关的态度,地方法院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理论上出让合同定性难题可化解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区分标准问题,行政法学界已从最初的“主体说”和“目的说”向“行政法律关系说”靠拢;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开始倾向于以“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标准判断出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与实践的趋同,提供了确立判断标准的思路,即从合同文本与裁判规则中,提炼出“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这一新的认定标准,从而补足民事合同理论的解释力,增强司法实践的引导力,为有效规范和调节土地流转行为、激活市场信心注入稳定的法治力量。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合同文本;裁判规则;识别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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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欧盟对中国国企投资的三重监管:特点、影响及因应
作者:殷维、方奕欣(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欧盟强化对外资的控制与审查,并形成了以《欧盟并购条例》《外资审查条例》和《外国补贴条例》为核心的三重监管框架。然而,该监管框架在规制对象、规制逻辑、审查因素等方面都有对国企的针对性、歧视性之嫌,不仅阻碍了国企投资进入欧盟市场,也挤压了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适用空间并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为保障中国发展利益与国企合法权益,应善用国内和国际两种机制,积极采取因应措施。在政府层面: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构建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经贸规则;以竞争中性原则指引国企改革。在企业层面:加强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运用欧盟公共利益进行抗辩;寻求欧盟法下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欧盟法;外资监管;外国补贴;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数字经济与贸易】
1.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条款差异、发展趋向与中国因应
作者:吴希贤、王达(中国移动研究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发达经济体积极推动在区域贸易协定(RTA)中构建数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意图夺取全球数字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制定权。然而,中国、美国、欧盟等主导的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在约束效力、涵盖范围、条款深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了不同经济体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领域的立场分歧和产业利益冲突。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趋向为:基于保护数字产业利益的逻辑,美欧等不断推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向更高标准发展;大多数经济体逐渐接受美欧主导的部分高标准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南北矛盾”导致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趋于“碎片化”和“交叠化”。对此,中国应深度参与全球数字知识产权治理,积极推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谈判,构建符合中国核心利益的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数字知识产权;数字版权;安全港;场所转移
【经贸案例评析】
1.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与消解
——基于Eco Oro公司诉哥伦比亚案裁决的分析
作者:艾素君(上海大学)
内容提要:晚近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重点是保障东道国的规制权,纳入一般例外条款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举措之一。从Eco Oro案的裁决看,一般例外条款作为保障东道国政策空间安全网的设想并未实现,其本质原因在于投资协定文本规定的模糊性以及仲裁庭的定性不明。投资条约下的一般例外虽然源自GATT/WTO,但二者在文本、宗旨和上下文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解释的不同和性质的区别。投资条约下的一般例外条款应定性为排除而非抗辩。这一定性可以更好地发挥一般例外条款的保障作用,同时厘清一般例外与投资实体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实现国际投资体制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东道国规制权;肯定性抗辩;排除性条款
【青年学苑】
1.我国“国企法”与CPTPP国企条款接合的法律方案研究
作者:潘坤(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该协定高度重视国企的规制问题。在规则层面,我国国企法律制度与CPTPP国企条款之间尚存较大差距,是我国加入该协定的重点问题。在场域层面,国际社会正在经历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国内社会正在经历发展模式转型。我国可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与CPTPP的接合:阐释《宪法》相关规定蕴含的竞争法理念;厘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企反垄断豁免范围并扩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国企单行立法,将国企分类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法治化,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国企竞争中立改革。
关键词:CPTPP;国企;竞争中立;非商业援助;《民营经济促进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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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
1.司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逻辑
作者:王建国、张潜弋(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案例库与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具备了释法说理功能与“准法源”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词内涵的认识模糊或存在差异,加之统一适用规则的缺位,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则混同、具体规则被抽象原则替代、实质论证不足等“规则逃逸”现象,削弱了司法推理的逻辑自洽性与裁判结论的整全性。基于法律整全性理论,需构建系统的司法方法论框架:在实体层面,以融贯论统摄核心价值观主题词的解释路径,通过最大化证立实现裁判结果与核心价值的契合;在程序层面,应明确区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核心价值观的适用逻辑,遵循“个人-社会-国家”的梯度论证顺序;在推理模式上,可将“主题词”作为小前提嵌入演绎结构,实现从传统“三段论”向“四段递归论”的范式转换。
关键词:司法裁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理逻辑;司法实践
《河北学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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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研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宪法概念
作者:于文豪、王子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82年“入宪”以来,其宪法内涵始终缺乏明确界定,对其进行宪法释义是厘清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再到《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过渡性组织演变为市场主体,最终被赋予特别法人的身份,其角色变迁反映了宪法围绕“国家—集体—农民”三元关系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调整。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体而言,其成员身份具有“建设者—受益者”的双重属性,集体所有权兼具“经济权利—社会公权力”的复合特征,组织形态呈现“经济组织—类行政组织”的二元特性。在此构造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内含经济、社会与政治功能的治理主体,需要克服公共属性弱化、治理效能衰减等现实问题,通过宪法规范续造其功能体系,弥合规范文本与实践功能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集体所有;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解释
【新时代新思考】
1.论应对气候变化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地位与规范表达
作者:王灿发、邵莎莎(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体系上初步回应了气候治理的法律需求,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仍存在若干问题,包括编章定位不清、制度内容不全、授权条款不足以及责任体系不健全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法典对国家履约和气候治理的支持能力。为完善气候变化相关规范,建议在结构层面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编”,强化其制度独立性与体系辨识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兼顾减缓与适应两类机制,补足碳税等关键制度;在规范衔接上,增加授权性条款,增强该法典与下位立法之间的衔接能力;在责任配置上,平衡国家主导与多元主体协同,明确企业、公民等私主体的义务,并健全法律责任机制。应对气候变化不应仅是宣示性政策转化为法律文本的过程,更应构建清晰、可操作的气候治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应对气候变化;气候法治;减缓与适应
2.中国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进阶路径:范式转换与制度供给
作者:陈振云[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
内容提要:在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尽管中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为基础的法规框架,但现行金融安全审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监管资源整合、审查程序透明度以及法律效力保障等方面急需完善。基于此,应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核心,设立专门的“金融安全委员会”,负责行使金融安全审查权,并明确其职责范围与运行机制。同时,应在金融安全审查中贯彻非歧视性、透明化、相称性原则,强化问责机制,优化审查流程,完善后续跟踪监管与外部监督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实现金融安全审查与金融审慎监管的统筹协调,既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又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包容,为中国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审查权;金融安全审查机制;范式转换;制度供给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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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社会治理中的司法能动与行政优化】
1.论网络诽谤信息传播情况的司法判断
作者:王志祥、吴超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网络诽谤行为中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情况面临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和传播次数的认定问题。网络诽谤行为侵害的法益包括被害人的名誉权和网络空间秩序。在网络诽谤行为中,传播行为属于介入因素。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先比较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与传播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因果力。由于二者因果力大小没有明显区别,进而应判断传播行为的异常性。异常性的判断有三个维度,即介入因素的预见可能性、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和介入因素本身的正当性。在认定传播次数时,应当扣除不涉及实质侵害法益的传播行为。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时,应当扣除被害人和机器人的点击、浏览量,对网站管理人员的点击、浏览量则无需予以扣除。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转发数量时,应当将机器人的转发量纳入计算范围。
关键词:网络诽谤;情节严重;传播情况;介入因素;法益侵害
2.政府备案审查质效不足:成因分析与优化路径
作者:江国华、孙凯强(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贯彻落实政策和立法的重要作用。政府备案审查没有发挥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想作用,致使其在实践中违反法制统一、损害公民权利。通过梳理120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备案审查通报发现,备案(文件制定)机关对政府备案审查的质效发挥有一定影响。运用组织社会学的原理,引入注意力分配、激励机制和权威等概念工具分析后发现,中央政令对于备案审查机关的注意力分配具有重要牵引作用,激励机制是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的重要因素,专业型权威是实现备案审查实质化的核心要素。据此,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有必要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审查监督机关三方协同机制,包括:制定过程介入机制,即由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邀请备案审查机关参与文件制定过程;审查过程分层级机制,即在备案审查机关建立不同层次的审查机制;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即备案审查监督融贯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质效;备案审查通报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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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专题】
1.《民法典》习惯法源司法适用的三大面向
作者:岳红强(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体现群体某种心理认知观念的行为方式。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先后确立了习惯的补充法源地位,实现了补充法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的转变。现有规范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缺乏习惯法源的裁判经验,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习惯考量标准阙如、适用条件和位阶认识模糊、价值指引和释明说理不明确等诸多困境。综合司法判例分析,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习惯法源适用不能简单或极端对待,应注重三大面向:以经济社会生活事实为基础,以开放包容态度对待案涉民间习俗或惯例事实,审慎甄别传统习惯和探究新型习惯;充分发挥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功能,坚守补漏适用抑或法定优先适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为导引,充分释明说理,彰显我国民事生活本土性品格,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
关键词:《民法典》;习惯;习惯法;法源;司法适用
2.中国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学理阐释、实践检讨与路径优化
作者:杜启顺(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婚姻行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以意思能力为核心和基础,同时受到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基于对经济、社会、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的法定婚龄,基于家庭功能主义和婚姻伦理价值的贯彻需要,形成了较低的意思能力程度要求;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消灭中(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财产关系处理的复杂性、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结合,催生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标的行为能力要求。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结婚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在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两个层面都应进行相应的扩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诉讼离婚,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者;意思能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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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专题研究】
1.轻罪治理的分类分级模式
作者:张勇、程雯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轻罪的界定,应当兼顾立法与司法、形式与实质标准,以法定刑档次为基础,结合罪行轻重的变量要素,通过处断刑动态判断是否为实质的轻罪。基于类型化思维,在横向分类方面,可根据法定刑将轻罪划分为一般轻罪、轻微罪、微罪三类,并依据法益性质、既遂形态及危害程度等变量要素,构建动态、开放的轻罪类型体系;同时,需要考虑不同的刑罚种类对轻罪分类的影响,将管制刑、附加刑通过比例折算纳入罪量评估考量当中。在纵向分级方面,可参考数据分级逻辑,通过分级对象确定、分级要素识别、轻罪影响分析等方法步骤,建立罪质罪量大小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三级刑量档次,差异化地配置刑罚与非刑罚措施。在轻罪的定罪免刑、附随后果、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构建梯度化、层次化的分类分级机制,以实现轻罪的精细化治理。
关键词:轻罪治理;分类分级;罪刑等级;罪质罪量;定罪免刑
2.轻罪案件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及其适用
作者:王贞会、周梓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如何完善轻重有别的犯罪治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之一。轻罪案件诉讼制度的政策方案与改革举措包含“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既符合繁简分流的基本司法规律,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要求。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不足、对公正的偏离以及对被害人的忽视是美国轻罪制度最为突出的三大问题,从美国轻罪制度的深刻教训来看,全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坚守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场、高度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应当成为我国轻罪案件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轻罪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价值,应当重点围绕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简化、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对我国轻罪案件诉讼制度加以优化完善。
关键词:轻罪治理;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辩诉交易
【法学研究】
1.唐宋监察制度的变迁及历史借鉴
作者:贾秋宇(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的变革期,建立于唐末五代分裂割据中的宋朝深刻总结了前朝的经验与教训,在空前强化中央集权的基础上,重视法制建设和强化反贪防腐意识,使宋朝的监察制度与唐朝相较有了明显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监察体制的调整、监察立法的细化和监察效果更为显著这三个方面。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对唐宋监察制度的研究与深刻剖析,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更能对当下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实践贡献宝贵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唐宋;监察制度;变迁;历史借鉴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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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1.有法胜无法:1930年前后新闻界呼吁制定《出版法》的历史考察
作者:张继汝(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1930年前后,国民党试图以“三民主义”为核心思想将新闻与言论完全纳入“党治”轨道,对新闻记者群体的执业产生巨大影响。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新闻界主动寻求调适之策,呼吁当局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试图调和“党治”“训政”与“自由”的关系,倾向于追求“有限制”的“合法”自由,以保障正当的职业权益。《出版法》公布后,尽管其内容并不尽如人意,但新闻界的主流声音认为与“无法”的状态相比仍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此后新闻界依然呼吁当局对《出版法》进行修正,但是要求废止《出版法》的声音并不多见,反而进一步促进了新闻界对新闻、法制与职业自由关系的深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转型时期新闻法制化的进程。
关键词:新闻界;出版法;新闻法制化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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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1.论《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精神与体系构建
作者:赵琳(沈阳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背景下,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奠基工程,面临着法理依据不明的困境。作为我国首部学前教育专项立法,《学前教育法》直面城乡普惠性教育资源结构性短缺、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制度性盲区,以及师资专业水平滞后于优质均衡发展的三大现实诉求,以“儿童权利优先”“教育公平”“质量保障”为立法原则,强调通过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机制,形成儿童发展本位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在体系构建上,《学前教育法》不仅明晰了学前教育瓶颈问题的破解之道,搭建科学合理的内容体系,且进一步强化了重视学前儿童权益保护与师资力量提升的保障要求。
关键词:《学前教育法》;立法精神;幼儿教育;普及普惠
2.从《学前教育法》看“家园社协同育人”的未来实践
作者:金燚(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求、“家弱园强社隐”的实践困境以及“教育政策法律化”的迫切需要,《学前教育法》通过多个条款分别确立了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社区)协同共育的内容。“家园社协同育人”条款规定了家园社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儿童本位的理念、明确了学校主导下的共育模式、厘清了家园社的职责分工,但同时也存在共育内容有待聚焦、沟通机制有待完善、评价标准有待细化等不足之处。据此,应当在《学前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以课程为核心的共育内容,明确家长参与权的内容和限度,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和程序规范化,同时就家园社协同共育的效果构建一套全面系统的评价标准,从而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夯实底部根基。
关键词:学前教育法;家园社协同育人;家长参与权;家庭教育指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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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专题】
1.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实现进路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列为立法宗旨之一,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时代变迁。通过受案范围规范解释,辅以信访导入机制和法院释明机制,能够在入口处形成能收尽收的受案范围;通过前置情形列举规定规范解释,辅以司法引流和特别法规定的设置,能够在分道处实现能置尽置的案件分流;行政复议调解原则具有无范围限制、全流程适用和刚性约束力的特质,通过分类调解、中止情形和平台资源的灵活适用,能够在办理时营造能调尽调的程序空间;变更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具有优先适用的中心地位,通过各类具体情形的精准适用和司法审查的充分尊重,能够在出口处形成能改尽改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支撑性机制的解释适用,将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任务。
关键词: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实现进路
2.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属性辨析
作者:李明超(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书,其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内容和实施来看,其具有“作为合意结案方式”“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果”和“作为执行依据”的三重规范属性。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规则、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方式需要在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规定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更好实现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制度效能。
关键词:复议调解书;合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律效力;执行依据
3.《行政复议法》修订背景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的衔接
作者:林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大核心法律途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主体框架。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大量应用,司法实践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理论层面,应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进行再定位、再考量。实践层面,应确立层次化的审查思路,妥善把握行政诉讼的谦抑性与终局性,注重比例原则的适用,妥善解释“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确立“较小改动”规则,推动复议与诉讼受案标准的全面衔接,并构建行政复议事实认定的司法确认机制,探索构建系统化的“一揽子”纠纷解决程序。同时,积极运用穿透式审查方式,深化调解和解制度,多措并举推动源头治理,构建长效解决机制,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回应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穿透式审查;实质性化解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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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新法视域下罪错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构建
作者:刘春花(江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罪错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对“低龄免责”现象的广泛关注。为落实“宽容但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难以介入时,应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教育、感化与矫治功能。当前立法尚存在待完善之处:依附于成人刑法体系,缺乏少年司法特殊性;补充性定位制约其优先适用;措施种类单一、刚柔失衡,难以适应差异化矫治需求;实体与程序衔接不足等。建议推动制订《少年司法法》,扩大适用范围,确立“非刑罚处置优先”原则,优化措施体系,完善程序保障,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体系。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刑法》第37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生态化转型
作者:金宵羽(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协同性与价值导向进一步推动传统部门法律的生态化转型。为填补环境责任在“企业生命终结”环节的制度盲区并实现与所属法律体系的价值贯通,企业破产法的生态化势在必行。破产法生态化并不意味着对破产法原有法律逻辑和规则的否定,其核心在于对生态利益的局部引入和接纳。应当遵循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平衡、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转化的法律思维,构建企业破产法生态化制度。根据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明确生态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是破产法生态化的基础。加强破产企业的生态环境审查、落实破产管理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建立绿色破产府院联动协作机制是破产法生态化的保障制度。明确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形成破产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处置常态化机制是“双碳”目标下破产法生态化的制度发展新趋势。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法律生态化;绿色破产法;生态环境法典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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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数据法研究】
1.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碎片化与协调路径
作者:汤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当前国际数据治理呈现美欧俄中四大模式并立的格局,规则冲突、区域割裂和排他性数据圈的形成加剧了国际规则体系的碎片化。中美两国2024年的政策转向进一步凸显这一治理格局的复杂性:中国通过《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构建“平衡模式”,而美国则通过《14117行政命令》等新规强化“精准遏制”战略。可提出构建“分层协同”治理框架,包括在联合国框架下确立数据主权相对性原则、改革WTO电子商务规则、建立差异化流动机制等。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数字时代的“流动”与“控制”之间找到再平衡支点,为构建可持续的全球数据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数据治理;数据主权;域外管辖
2.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面临的多维挑战及其应对
作者:蔡淮涛(安阳工学院商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具有流动性、共享性、无限性等特质,它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保障。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其引发了数据非法收集、利用、泄漏等法律风险,并影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前景。平衡数据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对待数据的应然立场,数据利用与开发的基准与关键是数据安全。根据数据主体属性的不同,数据可被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对不同数据主体类型应坚持区分制保护策略,对个人数据应适用知情同意原则,对企业数据应通过构建企业数据治理体系来保障其安全,对国家数据的保护应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下。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知情同意原则;总体国家安全观
3.涉数据类网络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合理限缩
作者:黄忠军(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法益损害后果的多重不确定性,致使涉数据类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更加难以界定。与个人数据直接关联的片面帮助行为,只有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所有成立条件时,才能被纳入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与否的讨论范围。数据恶意利用行为的准确定性,是合理界定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前提。作为限缩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理论根据,综合说明显较于单纯的主观说、客观说更具实质合理性。但作为抽象观念指导的综合说,在双重限缩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时,应该根据对应个人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法益损害后果及其场域的特殊性,予以区分处理,并且其处罚范围理应受到体系解释的规范限定。
关键词:个人数据;片面帮助;处罚范围;双重限缩;体系解释
4.数据安全法益的基本构造及司法运用
作者:张高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与信息的混同评价造成了数据安全法律适用的混乱,也是数据法益回归论、复合论与独立论的争议焦点。从数据与信息的区别来看,随着数据本体价值的凸显,数据安全法益逐渐超越了信息法益的评价范畴,展现出作为独立法益的事实依据与宪法基础,应肯定其独立性。但从二者的联系来看,独立法益的确立只是基于类型化的社会风险及应对策略而将这一自由保障条件予以明示,数据安全法益在本质上仍是对信息法益的早期化保护,是服务于多类型信息法益的工具性集体法益。在具体情境下,信息法益与数据安全法益存在包含关系,应基于信息法益对保障其存在状态的条件性法益的吸收,认定以数据不法行为侵害传统法益仅成立传统犯罪。应强化对重要数据类型的保护,同时将信息法益受侵害危险性的阙如作为出罪事由,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安全;信息保护;法益
【管理学研究】
1.算法消费者的基础理论与保护面向
作者:刘颖(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消费者是自然人在智能互联网中以“数字人”基础构建而成的一种算法身份。算法消费者的命题突出了数字时代消费者的特殊地位,并推动消费者保护理论从消费者到算法消费者演进。传统消费者保护利益格局的缺陷在于,无法应对数字时代算法消费者面临的数据不平等、算法不平等等结构性失衡。数字时代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并呈现多样化和差异性等特征。算法消费者保护包括妥善处理平台健康发展与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调和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算法规制、数据治理、平台治理和个体赋权的多层次保护体系三个基本面向。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在于,寻求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算法和平台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算法规制、数据治理、平台治理和算法消费者赋权的社会共治多层次保护体系。
关键词:算法消费者;数字不对称;算法规制;利益衡量;多层次保护体系
《开放时代》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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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政治】
1.均势的“法律化”
——由思想史切入
作者:任鑫(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均势是经典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原则和基础,是塑造欧洲地域性法政秩序的重要力量。但它并非自始便处于国际法中,而是要经历为法律所收编的过程。回顾国际法中均势之起源,可以发现均势是在西班牙王位继承危机的背景下被“法律化”的,共经历两个阶段:首先,各方经由各自表述的高级法原理——“大国家”法权、两种国家理性与均衡的涉外面向——使均势在位阶上领先于一国的根本法;其次,通过高级法所创造的普遍共识使均势借由《乌得勒支条约》进入国际法,获得了成文法形态,并被后续的国际条约不断重申。而国际法中的均势既促进了欧洲的自我认同,也使域外成为需要取得欧洲肯认的对象。清季中国正是在这一情境下与均势相遇,并谋求进入国际法大家庭。
关键词:均势;高级法;根本法;国际法;国际法大家庭
《理论月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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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理研究】
1.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污染”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黄锡生、冯春阳(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术语关系错综复杂、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环境立法实践应以“属+种差”定义法为路径,辅以语法学、逻辑学理论,从而厘清“环境污染”与相关术语的界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概念框架。“环境”应涵盖自然环境中的无机环境及社会环境中的物理社会环境(建筑物);“污染环境”与“环境污染”互为充要,其定义模式涉及立法技术考量;法典中“环境污染”与“污染”可相互指代“;有害影响”作为“环境污染”的属概念优于“现象”与“损害”。据此,建议将“环境污染”定义为:“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间接向水、空气、土壤或建筑物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其性质足以降低环境质量、危害公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环境污染;法律概念
2.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法益保护观及其适用
作者: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应是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规范目的。应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应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已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实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只要能合理规制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必拘泥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对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弱人工智能实体而言,应回归刑法归责的基本原理规制。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等相关责任人,可设置设计、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算法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罪,擅自改变人工智能产品算法与用途罪以及滥用人工智能罪,以保护算法安全法益。对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强人工智能实体而言,不仅可通过保安处分的制定与实施合理规制其法益侵害行为,并且可以设想算法制裁,因为既然可通过算法技术的设计与应用来掌握人工智能实体的自由意志与理性,所以就无必要一概适用删除数据、永久销毁等措施,可从其算法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试。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法;法益保护;算法制裁;功能主义;保安处分
3.法典化背景下行政法的双重体系建构
作者:吕成(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法的体系化是法典的基础和前提。相较于已经完成法典编撰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程度不够。按照法的双重体系理论,行政法体系也可以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从价值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角度建构行政法双重体系,是编撰行政基本法典的一项基础工作。行政法内在体系的建构,首先应在所有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排除宪法、民法以及刑法等部门法律规范,将剩余法律规范作为行政法的体系化对象,进而在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区分规则和原则,并通过与民法、刑法的区分,抽象出彰显行政法统一价值的最高原则“法律他治”。行政法内在体系建构还应以“法律他治”作为出发点,围绕行政与法的关系和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两条路径具体化。行政法外在体系的建构应当以行政权作为核心概念或元概念,按照法律关系方法,形成具体的规范、制度以及以总则和分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形式。编撰行政基本法典,应兼顾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融贯性和立法的现实性、科学性。
关键词:法体系;法典;内在体系;外在体系
《民族学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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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研究】
1.西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逻辑与进路
——以数据基础设施为视角
作者:郭玉新(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东数西算”背景下,统筹布局数据基础设施可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推动形成一体化数据市场。这也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西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契机与具体抓手。然而,数据基础设施发展面临产业政策模式滞后、地区利益分配失衡、资源配置低效等挑战,体现出西部民族地区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梗阻。基于“元治理”的理念完善公平竞争法治,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西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然进路。具言之,从空间正义角度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平衡数据基础设一体化与差异化布局,完善数据基础设施的公共保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调数据基础设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推动产业政策转型;建立公用事业管制机制,优化数据基础设施资源配置,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可及性与普惠性;有效规制数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定价、设施封锁等行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衔接,促进行业自治,实现法律规制手段的梯次配置。
关键词:数据基础设施;西部民族地区;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
《齐鲁学刊》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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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作者:冯恺、冉垂简(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自诞生以来即具有内在的限制属性,各国在法律上通过限定受保护的权益类型及请求权主体范围、设定严苛的适用条件等路径对其予以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强烈的侵权法属性,完全基于合同法的制度视角予以诠释有失妥当;基于限制的理念,宜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第996条的适用范围。在数字科技应用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面临新的难题,但其限制论基础并未发生根本性动摇;对于应在多大程度上对其予以限制,宜避免绝对的、一刀切式的做法,而采行更具开放性的立场和更具弹性的判定方案,并兼顾私权利保护与技术进步等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平衡。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路径;违约性赔偿;数字科技
2.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关系澄清与衔接路径
作者:范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益诉讼专门性立法背景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并列关系说”忽视两者均属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本质,易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当扩张;“包含关系说”过度强调一致性,可能引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行政的过度干预。事实上,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通说模式应予以必要限制。同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宜被定义为整体性职权,应提倡划分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二元结构,前者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后者则授权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此基础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关系应修正明确为交叉转化关系,静态面向中,二者在“诉前程序”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动态面向中,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单向转化的可能。为实现行政检察一体化目标及完善检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应当立足功能定位构建实体性衔接机制,立足效能提升构建程序性衔接机制。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检察一体化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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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阐释·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1.激励优化与制度协同:提升政府回应性的财税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作者:张家楠、齐枳涵、谷成(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意识的日益增强,现代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精准识别与高效满足。事实上,科学的国家财税体制是政府职责有效履行的基础。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成员”构成的三元主体回应框架,从回应能力和回应意愿两个维度揭示财税体制形塑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机理。研究发现,政府间收支划分、支出结构固化以及事权财权分割共同构成了制约地方政府回应效能提升的三大制度性障碍。为突破这一困局,提升政府回应性不仅需要推进财税制度的创新,更需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通过优化激励体系、强化制度协同方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回应滞后、效率不高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财税体制;政府回应性;现代国家治理
【涉外法治研究】
1.中华文明视角下的国际法话语创新
作者:廖凡、王玉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及和平性,同国际法的精神、气质和原则高度契合。以历史的眼光和更加宽广的视角来看待和认识“国际法”,才不会受制于“西方中心主义”或者局限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无论与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有多少形式上的差异,古代中国的“礼”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规范国家行为、调整国家间关系、塑造周边和区域秩序的功能,在实质上起到了今天被称之为“国际法”的那些规则所起的作用。相较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礼治秩序具有包容性、关系性和示范性三大鲜明特征。中国应当基于这些特征,秉持“天下无外”理念捍卫国际法在包容基础上的内在统一性,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引在国际关系中推崇道义和礼让,出于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和立场妥善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从而推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发展与话语创新。
关键词:中华文明;礼治秩序;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
2.论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及中国因应
作者:刘志云、刘林萃(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作为应对技术风险外溢与价值观冲突的核心议题,攸关全球公共利益与未来发展秩序。近年来,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纷纷围绕该议题,依托多边、双边、单边及民间层面等多种路径以平行或交叉方式同向发力,推进了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实践。然而,受价值理念差异、政治体制分殊与国家利益博弈交织影响,治理实践频现战略分歧、结构分割与规则冲突,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遂呈阵营化、碎片化、低效化之态势。凝聚最大公约数,强化路径协同,促进规则协调,已成为当前破解治理困局的必由之路。作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中国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之治理观,在“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治理理念下,推进开放包容互惠安全的治理模式与治理平台的构建,以及多元治理路径的协调并进。此外,还要做好“三位一体”的合作方案选择,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实践的进步。
关键词: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国因应
3.数据跨境流动中安全审查豁免制度的适用困境与纾解路径
作者:张晓君、赵佳慧(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审查豁免制度是一种例外性的排除制度,旨在排除损害或可能损害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风险。依据排除风险的方式特征,可以将现有豁免制度分为两类,一是概括式排除风险的形式豁免,二是具体化予以风险排除的实质豁免。两类豁免制度存在重叠和交叉,导致实践过程中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境。具体表现为豁免目的中发展利益与安全利益的对立冲突、豁免标准中定性方式与定量方式的混用乱象,以及豁免方式中竞合手段与多线并行的差异分歧。我国应维护数据主权、促进数据共享和保障数据自决权,依托数据分类分级框架完善安全审查豁免的适用制度,通过设立快速审批通道、引入“去中心化”存证等方式优化豁免运行程序,达成安全审查豁免制度排除安全风险和促进数据流动的实效。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审查豁免;数据出境
【科技与社会研究】
1.技术与组织的互动:数字时代金融诈骗治理的转型
作者:褚雷、邢占军(山东大学智慧国家治理实验室、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大学生活质量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驱动金融诈骗治理从现实空间的犯罪打击转向数实空间结合的风险治理是当前政府应对金融数字化新挑战、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变革方向。从技术与组织互动关系的视角审视,以智能算法重构传统治理的工作流程、以组织变革适配风险控制的技术嵌入和以多元协同再造风险治理的互动网络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金融诈骗治理转型的路径机制,但也存在因数智技术嵌入带来的现实治理张力。数字时代,以保持技术与组织二者关系的结构性均衡为关键目标,完善金融诈骗风险治理规则、组织和网络的韧性路径,是积极回应数智化社会转型、实现金融安全治理效能提升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金融诈骗;数智技术;技术与组织互构论;风险治理
1.明允协中:清代刑案审断的中正之道
作者:吕丽、刘云鹤(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明允协中”是清代司法官听讼断狱的基本准则与价值目标,是其应当具备的审断技艺与实践智慧。“明”者中正听讼之标准,要求中听不偏,明察确情,一唯情实,以成信谳;“允”者中正持法之准绳,要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通过律意阐释、比附援引与参酌成案,实现情法允协,无枉无纵;“协中”者中正听断之方略,要求执中有权,折狱惟良,权人情与世变以为轻重,守经与权变相结合,推动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互动。“中正之道”的清代践行,不仅有皇帝诏谕及法律令的实体规制,有审转覆核监督纠错机制的程序保障,有官箴书的指引敦促,还有成案的参考及经验的传递。尽管存在体制上的弊端与实践中的乱象,但其对于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对于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和谐秩序的构建,彰显了中国式法律正义观的独特性。
关键词:清代司法;明允协中;中正之道;司法技术;情法允协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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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创新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1.数量关系法律现象实证研究之定位:数量法学概念的重申
作者:屈茂辉、郑剑锋(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各种名号的实证法学研究概念层出不穷。命名“乱象”展现出研究者在理解实证法学研究的范畴体系和定量分析方法的重要性时存在巨大分歧。在数字时代,智能技术虽然成为实证法学研究的重要工具,但据此命名的计算法学以及与数量法学近似的法律实证研究、实证法学等概念,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