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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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设定质押(以下简称“跨境股权质押”),因涉及境外出质人、境内质权标的及可能的跨境债权关系,准据法适用问题成为纠纷解决的核心前提。

那么,境外公司以持有的外商企业股权出质的,如何适用准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香港某甲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出质标的,双方就质押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因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等主体因素的认定,应以公司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适用。

本案系涉外股权质押合同纠纷。质权人系新加坡公司,两出质人系香港特区注册公司,各方依据协议约定,就涉案质押合同纠纷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均无异议,但对于两香港被告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是否须经公司内部授权以及案涉质押担保的效力应适用的法律存有争议。

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质押合同》虽约定协议项下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但两被告提出的关于其对外担保是否须经公司机关决议及标的公司扬州某有限公司的内部授权问题,其实质涉及的系公司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香港某甲公司、香港某乙公司登记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认定。

跨境股权质押涉及“出质人主体资格”“质押合同效力”“质权设立与实现”三个核心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分层适用”规则,分别确定各环节的准据法,避免单一准据法无法覆盖全部交易环节的问题。

1. 出质人主体资格:适用出质人登记地法律

境外公司作为出质人,其是否具备对外出质股权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直接影响质押行为的有效性,该问题的准据法适用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2. 质押合同效力:约定优先,无约定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质押合同作为债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认定(如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

若当事人未约定质押合同准据法,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3. 质权设立与实现: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质权作为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认定,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由于跨境股权质押的标的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中国境内的财产权益”,因此质权的设立与实现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排除。

周军律师提醒,开展此类交易时,应精准把握不同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要求,提前做好合规核查与合同约定,避免因准据法适用问题导致权利瑕疵。若发生纠纷,需结合具体争议类型(如合同效力争议还是质权实现争议),明确对应的准据法,为纠纷解决奠定基础。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出质人所在国(地区)法律与中国法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交易方案与纠纷应对策略,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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