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绩效考核季又来了。不少公司趁机祭出“末位淘汰”或“业绩不达标直接走人”的制度,仿佛这是天经地义的管理手段。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员工明明完成了本职工作,甚至表现尚可,仅仅因为“排在最后一名”,就要被扫地出门——这真的合法吗?
答案很明确: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关键词是“不能胜任”,而不是“排名靠后”。
这两者有本质区别。“不能胜任”是指连岗位最基本的要求都达不到,比如销售连续半年零成交、程序员交不出能运行的代码、客服连标准话术都说不利索。而“末位淘汰”呢?哪怕整个团队都超额完成目标,只要有人排最后,就得走人。这是一种相对排名,而非对绝对能力的客观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诉王某案)中就一锤定音:考核居于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此后,浙江高院、北京仲裁委等多地司法机关反复重申:仅凭绩效排名末位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更关键的是,即便真认定员工“不胜任”,法律也设了四道关卡,缺一不可:
第一,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必须明确、合理,并提前公示或与员工协商确认;
第二,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未达到标准;
第三,必须先安排培训或调岗,给予改进机会;
第四,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才能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
可现实中,多少公司跳过前三步,直接走到第四步?甚至第四步都懒得走,一句“你被淘汰了”就想打发人走。更有甚者,HR软硬兼施,逼你签“自愿离职协议”,一旦签字,赔偿金、失业保险全泡汤,维权之路直接被堵死。
不可否认,一些管理者推行末位淘汰,初衷或许是激发团队活力。但当效率优先压倒程序正义,当管理懒政披上“狼性文化”的外衣,受伤的不只是个体员工,更是组织的信任根基。
末位淘汰的本质,往往不是提升效能,而是转移管理责任:不去反思考核指标是否脱离实际、岗位匹配是否错位、培训支持是否缺失,而是简单粗暴地把问题归咎于“人不行”。
需要说明的是,不少小微企业其实并不真正懂得企业管理和绩效考核。清扬君过去接触过不少这样的客户——老板们自己身兼数职,既管业务又管人事,对绩效体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谁干得多、谁拿得多”的朴素逻辑上。正因如此,“末位淘汰”这种看似简单直接、操作门槛低的管理方式,很容易被他们当作“高效工具”而盲目采纳。
但也要看到另一面:有些企业并非不懂法,而是明知故犯。他们清楚“末位淘汰”站不住脚,于是转而采用更隐蔽、更“合规化”的手段来达到同样目的。清扬君就亲眼见过,一些公司把这套逻辑包装成新名词、新流程——比如搞“军令状”,逼员工签下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业绩目标;开动员大会、私下谈心、一起喝酒吃饭,一边打感情牌,一边施加心理压力,让你“自愿”认领不合理的指标;更有甚者,连一年前早已处理完毕、甚至口头批评过就算了的小问题,都被翻出来当作今天解雇你的“正当理由”。
表面看是管理,实则是算计。而最容易受伤的,永远是那些以为“努力干活就能留下”的普通打工人。
其实,司法早已亮明态度。在上海闵行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员工因未完成“军令状”目标被辞退,法院判企业违法解约;在武汉东湖高新区,公司以旧事为由重复处罚员工,同样被认定为“一事二罚”,构成违法。
法院看的不只是有没有制度,而是制度是否公平、执行是否透明、程序是否合规。那些只重结果、忽视过程、缺乏量化依据的淘汰机制,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对劳动者而言,遭遇此类情况不必慌。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劳动合同、KPI文件、工作成果、考核通知、聊天记录……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随后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通常是2N)。整个过程不收费,且2025年起多地已开通“小额速裁”通道,效率大增。
对企业来说,真正的管理智慧,从来不是靠淘汰“末位”来制造恐惧,而是通过科学的绩效体系、合理的岗位配置和有效的赋能机制,让每个人找到最适合的位置。董明珠曾说:“一个队伍总有最后一名,永远淘汰最后一名,不公平。”华为讲“烧不死的鸟是凤凰”,阿里强调“因材施教”——这些理念背后,是对“人”的尊重。
职场不应成为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律的意义,正在于制约强势一方对规则的滥用。它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也为每一位劳动者确立了不容侵犯的权利底线。如今,这条底线正被越来越多的普通人看见、并坚定地守护。
图源: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