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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赔多少”,而在于能否系统性地抬高侵权的底价。

作者 | 陆柒思岭

导语

一笔始终没算清的账

侵权到底贵不贵?

在很多企业的账本里,答案并不模糊,甚至相当清楚,也算得过来。

当侵权的最坏结果,只是“把不该赚的钱退回去”,

当惩罚性赔偿因为账算不清、故意难证而频频落空,

侵权就不再是违法行为,

而是一种被反复验证过的商业策略。

正是围绕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

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了一篇长达一万多字的实证研究文章,

用真实裁判数据系统性地追问:

惩罚性赔偿,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中,

到底有没有真正“打疼”侵权人?

结论并不激进,却足够冷静——

威慑效果,远未完全释放。

第一笔账

当侵权“算得过来”,守法一定吃亏

在任何市场中,企业都会在心里算一笔账:

侵权的预期成本 = 被发现的概率 × 判赔的代价

只要这个数字

小于侵权可能带来的收益,

侵权就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理性选择。

朱理的研究,从裁判文书网中系统抽取了 331 件技术类侵权案件,

结果非常直观:

真正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仅 35 件

整体支持率:10.6%

专利侵权案件中,更低至 5.3%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侵权行为的“最坏结果”,

也只是补偿性赔偿。

从商业视角看,这相当于告诉市场:

侵权失败了,也只是“退票”,

而不是“罚款”。

第二笔账:

惩罚性赔偿写进了法律,却没写进账本

很多人会反驳一句:

“不是已经有惩罚性赔偿了吗?”

问题恰恰在这里。

制度存在,并不等于成本生效。

朱理的实证结论非常清楚:

在大量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并未成为企业决策时的“常态风险项”。

换句话说:

法律已经把“罚则”写进文本,

但市场并没有把它写进预算。

只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然是低频、例外、保守的,

侵权就始终是一种

可计算、可承受的商业选择。

第三笔账

为什么有些侵权“罚得动”,有些却罚不疼?

研究中最有价值的一点,

是把不同技术类型的案件放在同一张账本上比较。

结果差异极其明显:

植物新品种侵权:

惩罚性赔偿支持率25.5%

商业秘密侵权:

支持率25%

专利侵权:

仅 5.3%

这并不是法官“偏心”,

而是账好不好算。

植物新品种:权利边界清晰,侵权路径单一

商业秘密:侵权人多来自内部,恶意高度集中

专利侵权:技术复杂、边界模糊,“不确定性”极高

一句话总结就是:

越容易算清账的侵权,

越容易被罚疼。

第四笔账:算不清账的地方,惩罚性赔偿只能“技术性退场”

朱理在文章中,用数据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失灵的三个关键卡点:

41.2%的案件

因无法证明故意或情节严重,被否

24.3%的案件

因损害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被否

背后其实不是“不想罚”,

而是算不了账

损害数额无法量化 → 回退法定赔偿

原告只喊口号,不给计算模型 → 法官无从下手

惩罚倍数缺乏稳定指引 → 即便支持,也极度保守

在已支持的案件中:

1–2 倍占近七成

5 倍几乎消失

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被当成了一种

谨慎、克制、极少动用的工具。

最关键的一笔账

如果“放任风险”不算故意,侵权永远有安全出口

整篇研究中,最具思想重量的一点,

是对“故意”的重新理解。

朱理明确提出:

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不应只限于直接故意,

而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翻译成商业语言就是:

“我知道可能侵权,

但我不在乎。”

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故意,

那么企业只需要学会一句话:

“我不知道会这样。”

惩罚性赔偿,就会被制度性架空。

从商业伦理上看,

“明知风险仍下注”

“明确要侵权”

本质上并无区别。

最后发现,当侵权仍是“可计算风险”,创新就不会是最优解

朱理在文末给出的结论,其实非常克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初步落地,

但整体案件数量偏少、倍数偏低、适用规则仍不清晰,

威慑与预防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翻译成一句商业语言,就是:

现在的侵权成本,

还不足以让人不敢试。

惩罚性赔偿的真正价值,

不在于“赔多少”,

而在于能否系统性地抬高侵权的底价

当有一天:

侵权的预期成本,

明确高于侵权可能带来的收益

市场会自动做出选择。

不是因为道德觉醒,

而是因为——

这是最理性的生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