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被“有人纠缠”报警,警方出警查看双方手机及聊天记录后得知双方系情人关系,且有经济债务纠纷,要双方离开。
然而第二天,警方却又以经济纠纷传唤男方要求调解,然后以“强奸未遂”将其刑拘。
12月4日,山东潍坊诸城人王达力(化名)开着自己的别克昂科雷SUV,带着笔者来到诸城市裕泰祥花园小区南门的一条小路上。他被指,正是在这个车里,对一管姓女子“强奸未遂”。
事发那天的2024年8月19日,是个典型的晴朗夏日,当日最高气温约35-37℃(峰值在14-16时),到傍晚气温依然还有32-34℃,体感仍非常闷热。查询天文数据,诸城(潍坊下辖)当日日落时间约在18:50。
18时48分,王达力驾车抵达这里时,天色渐暗但仍明亮。这条位于两个小区间的小路,如平日里一般人来人往,有摊贩在这里售卖水果冷饮,有市民携桌椅纳凉。
王达力把车停到路边,给住在附近不到100米的一处出租屋内的婚外情人管某某打去电话。管某告诉他,天气热,自己冲一下凉就出来。
打开车门,一股炽热的气浪从外面的水泥地上扑面而来,王达力回忆,自己在等待的间隙因为无聊,还看了一下周围,最近的路人距离自己仅2-3米,车辆前方四五米处还有一个治安摄像头。
王达力没有想到,就在这样的环境,和这样的车里,他和自己婚外情情人管某的这次会面,竟然能在后来被指控“强奸未遂”,次日就被诸城市公安局以此刑拘,并在后来被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考虑到未遂和谅解的从轻情节)。
王达力说,这个案子的本质就是因为旧情人间因为经济纠纷而对他进行的构陷,以从他身上获得想要的钱财。而且,对方还确实如愿了,但即使如此,自己还是被判有罪。
目前,王达力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申请开庭审理。
Part.1 婚外情与债权债务纠纷
据判决书,王达力与管某某曾系婚外情人关系,“且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24年8月19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还款事宜,约定在管某某家附近见面。当日18时48分,王达力驾驶其别克昂科旗SUV汽车,抵达裕泰祥花园小区南门东侧。
王达力是退伍军人,户籍诸城市乡镇,退伍后从事农产品贸易,常从河北张北运送土豆到诸城周边企业。管某某比他年长几岁,在诸城经营瑜伽馆,两人2023年5月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感情一度火热。
引发两人不愉快的,是一笔“债务纠纷”。据判决书和微信转账记录,管某某2023年9月至11月向王达力转账共7.05万元——有一次张北县的土豆运到诸城,王达力当时人正在外地,遂由管某某给司机代付了7万多元钱的运费。对此欠款,王达力表示认可。
根据判决书中管某某的说法,因为王达力欠其这7万多元借款未还,导致二人于2024年1月分手。
王达力说,真正的原因是因为管某某儿子赌博欠债——20岁了不上班,却涉赌亏空80多万。为给儿子填这个窟窿,管某某不但卖掉自己经营的瑜伽馆和乡下的养殖场,还有她的哥哥瞒着嫂子给她资助,被嫂子发现后引发哥嫂关系破裂。管某某希望王达力帮忙至少25-30万,但王达力认为应由管的前夫负责,自己仅愿偿还“所欠”的7万元钱。
王达力说,他常给管某某几千上万,加起来远超10几万。根据他当时的想法,之前他给管某某的钱加起来可能有20万左右,但他愿意“还”管某某这7万元,以帮她处理其儿子给她带来的债务窟窿。
加上一些感情上的纠葛,双方的争执与纠纷即因此发生。那天在车上,他和管某某主要就是因为这些而发生争执。
诸城法院在其做出的判决中,认可了双方存在的债务关系,但认为这并不影响对王达力“强奸未遂”的认定。
但王达力的上诉意见书中则强调,这一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导致管某某“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其关于王达力想要强奸她的陈述可信度存疑。事后,王达力父亲代其偿还此笔欠款后,管某某随即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管某某的真实目的其实可能就是为了要回这笔钱。
Part.2 关于车内争执的两种不同版本
王达力回忆,当天天气炎热,他邀管某某同赴朋友饭局,她则建议在车上聊一下。
见面后,两人坐在车后排讨论债务——别克昂科雷是一款中大型7座SUV,根据公开数据,其老款(2014-2024款)第二排空间相对充裕,肩部和头部空间宽大,通常可轻松容纳3名成年乘客,横向宽度宽松。但王达力的这辆昂科雷有些特殊,第二排座椅上有一个尺寸不小的可折叠中置扶手,所以并没有典型美式SUV那么大的第二排空间。
判决书中则称,18时52分,两人从左后门进入后排,王达力强行脱管某某裤子及内裤,意图发生性关系,因管某某强烈反抗而未遂。据管某某陈述,王达力上车后脱她的鞋和裤子、内裤,还说“今晚不放过我,非要弄我”,她则不断推打,咬王达力的手臂以及报警。
王达力对此否认,称双方在车上仅因感情和债务发生争执,所以阻止她下车,还主动让管某某报警以澄清。
之所以会有如此准确的时间,是因为警方调取了附近的一个治安摄像头,摄像头正对着斜停在路边的别克昂科雷SUV,从天大亮到蒙蒙黑,直到管某某离开——18:28车辆停车,18:52两人上车,车灯开启至19:30关闭,再开启关闭几次;19:52王达力下车呕吐,19:59警方抵达,管某某下车——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0分钟,无车内画面。
王达力反复强调,事发是在闹市区,人流密集,根本不符合可能发生强奸的犯罪条件。上诉意见书中也提出质疑,在狭小车内“仅脱一条裤腿”的描述不符合常理,与正常穿脱习惯相悖。
诸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则认为,封闭车内并不影响认定,管某某的陈述稳定——多次一致,及衣物损坏(吊带断裂、牛仔裤撕破)。
Part.3 “没电了”的执法记录仪,令本该不复杂的事情复杂了起来
二人在车内究竟发生了什么,并没有被监控录像或车内录像拍到——和很多强奸类的案件一样,只能高度依赖二人的言辞证据。然而,在此案及很多同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的审查却往往并没有应该的那样严格。
20时12 分,管某某报警,警方提供的出警记录显示,管当时的报警内容是,其在诸城市九龙口路裕泰祥花园小区南门被一男子“纠缠不放”。
带队出警的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警察安某某给出的陈述,“2024年8 月19日20时12分接110指令,管某某报警称在裕泰祥花园小区南门有人纠缠她,不让她走。我带领辅警XX、陈X到达现场。管某某称王达力欠她7万元钱,她找王达力要钱,王达力开车去找她,并上了王达力的车,“其(管XX)称王达力要强奸她。”
警方处警后,现场到底发生及发现了什么,随后出现了不同的说法。这是因为,据警方所提供的办案说明,说是因为执法记录仪在那天“没电了”,所以没有留下执法影像。而诸城法院在其的判决书则称,“虽未能提供处警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影响其处警的合法性。”
对此,王达力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在现场,他分明看到正式警察的安XX带着执法记录仪,红灯一闪一闪,怎么可能没电了?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则明确规定,要求处境民警从到达现场至执法结束,必须全程予以记录,诸城法院认为“并不影响其处警合法性”的说法显然与此不符,却并未给出如此认为的法律依据。
对安某某所说“其(管某某)称王达力要强奸她”的证词,王达力矢口否认。
据王达力回忆,安某某当时索要了他们两人的手机,查阅了他们最近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系情人关系且有经济纠纷,与管某某报警中自述的“有人纠缠她,不让她走”并不符合。于是,安某某当场对管某某提出警告,并要求双方不要继续争吵,让管某某回家,并要求王达力迅速开车离开现场。
——如果现场真如按某某所言,“其(管某某)称王达力要强奸她”,其让管某某和王达力离开现场的处置,则明显违法。
管某某报警的记录等则显示:2024年8月19日20时 12分,管某某电话报警称在九龙口裕泰祥花园南门口被一男子纠 缠不放。同日21时27分,管某某在兴华路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想强奸未遂,催刑警处警立案调查。同日22时28分,管某某报警催刑 警出警调查。
这些报警记录佐证,对于警方出警现场的情形,显然是王达力的所述更具可信度——警方接警及处置“纠缠不放”,二人离开后管某某又去派出所报“强奸未遂”警。
Part.4 警方现场“证词”,“看到”的是一种版本,所做的却符合另外一种版本
在事情此后的发展中,因为执法记录仪的恰好“没电”,安某某与其所带的两名协警给出的“证词”遂成为给王达力定罪的主要依据。
根据安某某的“证词”,说自己听到“其(管某某)称王达力要强奸她”,并且看到,“当时管某某左脚踝处有一衣服掉落,管某某从脚踝处拿下来后装进口袋里,具体什么衣物我没有看清。”
安某某给出的现场处置则是,“管XX称,王达力要强奸她。王达力说和管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要强奸她。我们问管某某报警有什么诉求,其只要求王德利不要缠着她,不要不让她走就行,(警察)现场向王达力说明不能缠着管某某并让其立即离开。”
辅警1陆XX的说法是,“到达九龙口路的裕泰祥南门,我看见管某某和一男人一起由东走过来,民警问管某某怎么回事报警,管某某说男的叫王达力,缠着自己不让走,管某某从左脚面上扯下一条内裤,随手将扯下来的内裤塞到腰上用上衣遮住。随后我们让王XX离开。”
现场另一名辅警陈X的说法则是,“到达裕泰祥花园南门,我看见管某某与一男子从九龙口路裕泰祥花园门口东边来到裕泰祥花园南门口,来到后,管某某就从左脚踝处脱下一条内裤,其上衣不整,牛仔裤腿上面有个破洞……民警告知王XX以后不准骚扰管某某并让其马上离开。”
对于这名警察及两名辅警的说法,王达力的辩护人提出强烈质疑,首先,执法记录仪的缺失,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以及因此做出的取证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而即使按照一般的常识,作为出警及现场处置的民警,即使执法记录仪真如他们所言“没电了”,对于涉及强奸类的案件,如果看到管某某内裤被扯下一半的证据,至少也应该通过手机或者其它什么方式予以拍照取证,而不是对这种显而易见的犯罪现场和犯罪证据视若无睹,只要求王和管马上离开现场。
现场的监控视频也显示,管某某神态自若,步履坚实轻快,并无肩带被扯断的迹象———摄像头虽然有些距离,也并无其中一位辅警所说的管的内裤已经掉落在脚面、拖着地走过来的情景。
此外,根据判决书所述,“案发现场路南侧“九龙小院”门店安装有 监控设备,但该店主称因多日不营业,其将监控关闭,并向民警 出示手机监控客户端,无监控视频。管某某居住的百货公司家属 院附近平房监控,侦查人员发现该监控视频无法回放,最长存储视频30日。”
这就意味着,除了警方提供的那段距离车辆五六米处的治安摄像头拍下的模糊视频外,除了警员自相矛盾的证词外,没有任何确凿的视频证据。
而令人尤其不解的是——声称被“强奸未遂”,及后来以此报案的管某某,在警方让王达力就那么轻易离开时,也没有任何的愤怒和拒绝,更不向警方要求现场调查取证。
Part.5 先以经济纠纷调解,再以“强奸未遂”抓人
据王达力回忆,自己在离开现场去参加朋友饭局后,又接到管某某的电话,说已经到派出所把他告了。
第二天,王达力接到派出所口头传唤,要求他去兴华路派出所“讲清楚”。
王达力说,自己在第二天(8月19日)赶到兴华路派出所的时候,所里的主办警官态度相当和气,一开始是以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办案人还表示,“把钱给那女的,这事就没事了”。
王达力当时已经口头同意,说愿意支付7万元给管某某,并安排一个朋友去他家取钱。没想到,情况在当天下午忽然逆转,警方忽然宣布以涉嫌强奸未遂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当晚(2024年8月19日),诸城市公安局民警对管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身穿的吊带衫有一根吊带断裂,牛仔裤有撕破痕迹,但身体无明显伤痕。
管某某声称,自己的衣服是被王达力暴力撕扯所致,但根据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其牛仔裤右膝部破损系旧洞撕裂扩大,非外力暴力撕扯所致。更不符合常理的是,管某某声称王达力仅脱掉其一条裤腿的内裤和裤子,这在狭小的汽车空间里几乎不可能完成,且与正常人穿衣脱衣的习惯完全相悖。
更为奇妙的是,而根据管某某在2024年8月19日晚间在警方,及2024年8月29日检察院,的两次自述,均称是其右边的吊带被王达力撕断了,但王达力和辩护人发现,当庭质证中出示的,2024年8月19日晚间,警方拍摄的管XX的人身检查照片,其右边的吊带居然是完好无损的,而另一张照片中吊带被扯断了——但荒谬的是,至少根据照片所显示的,被扯断的其实是左边的肩带——王达力回忆,他的辩护人当场提出质疑和强烈抗议。
根据管某某自述,自己案发当晚将内裤扔回家中垃圾桶,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对该关键物证进行提取和固定,她的所谓被撕扯坏的裤子、上衣背心等物证,也都不是在案发现场和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而是在双方都已经离开了案发现场,管某某已经回家后再到派出所报案后才进行,中间间隔近两小时证据存在被污染或人为制造的可能。
Part.6 神秘警务人员出没,是巧合,还是预谋?
尽管其中疑点重重,尽管王达力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不断提出强烈质疑和抗议然而,王达力还是被诸城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实就是实报实销,已经关了多久,就判多久——“疑罪从无”与“排除合理怀疑”虽然已经被提多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常难得到贯彻。
经过几次庭审,以及出狱后查阅到相关司法文书,随着王达力了解到更多案情,之前发生的一些不合常理事情,也在他脑海浮现出来。
2024年8月19日,自己被以“经济纠纷”传唤到兴华路派出所的时候,正好遇到管某某在一神秘人陪同下离开。当时他也没做多想,只在远处看到了这个神秘人的相貌。
王达力回忆,虽然他和管某某是情人关系,但双方非常默契地并不过多打听彼此的个人信息。例如,他一直以为管某某已经离婚,是单身状态,直到事后才得知,她虽与丈夫分居多年,却并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而在案发前十几天,管某某曾看似无意地问起他的原籍是否在诸城市XX乡XX村。这一信息并未显示在他目前的身份证上,只有通过警方查询户籍档案才能得知。
而在案发前大约一周,王达力的一个好友忽然告诉他,一位市局警察曾找他询问近况,并明确问起他是否与管某某存在经济纠纷——这位好友因为好赌,经常被本地警方找麻烦。当时的王达力,却依然未曾引起足够的警惕。
王达力还说,进了诸城看守所他才知道,当地类似的强奸案不少,往往是以经济赔偿作为了结———而像他这种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未遂”案,走程序到这个阶段非常罕见。一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看守所提审的时候,就很直接对他说,“遇到这种女人,算你倒霉”。
真的,只是倒霉吗?答案,或许就藏在这些曾经被他忽视了的细节中,以及,管某某和那个神秘人之间的关系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