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摩电”违法行为
极易引发事故
近日
红河交警公开曝光6起
交通违法案例
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拒绝骑行“陋习 ”
切断悲剧根源
案例一
2025年11月15日,陈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弥勒市红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1时31分,行驶至红烟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时,在往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所载的货物(钢管)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直行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载物规定(所载货物超长),导致所载货物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5年12月8日22时18分,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建水县迎晖路时,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裴某驾驶非机动车有妨碍安全的行为(看手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5年11月26日,杨某某醉酒后(135mg/100ml)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车辆行驶至石屏县城区凤凰路与汇源路交叉口往北150米处(小水村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车头部位追尾碰撞前方右转弯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尾部,造成杨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5年11月30日,梁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蒙自市振兴路与护国路交叉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普通三轮摩托车失控又碰撞向浦某某驾驶停放等候信号灯的小型汽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5年10月19日,在呈元高速公路158公里600米处,荆某某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实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交管部门依法对荆某某在高速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11月29日,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建水县福康路被交警当场查获,交管部门依法对其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这些真实的案例
希望能给“摩电”骑乘人员以警醒
这份安全驾驶摩托车注意事项
一定要记好并做到
来源/红河交警、云南交警、云南红河发布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朱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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