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行业监管效能,现公布南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3起监管典型案例。希望以此引导各方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责任,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01
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邵武市承接物业
小区项目服务合同终止,未履行移交义务等问题
基本案情
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邵武市通泰街道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时,存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预收的装修履约保证金、公摊水、电费账目等未进行移交情况。经邵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实,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整改。
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邵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向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上述行为进行全市通报,该物业企业已于11月按规缴纳罚款。
法律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
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光泽县承接物业小区
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光泽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物业领域小区情况检查时,发现三凤社区所辖的某物业小区存在乱搭建现象。经查,负责该小区的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对小区内存在的违规建设行为疏于管理。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向该物业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复查时,逾期未整改。
处理情况
光泽县住建局依法对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全县通报,并对该物业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一款(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款(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03
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武夷山市承接物业
小区项目时未履行装修管理职责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开展物业领域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中发现,三姑某物业小区存在违规装修问题,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中未能有效制止,也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导致违规行为持续发生,侵害其他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
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全市通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58.56元。
法律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将查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来源: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