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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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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活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这些财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且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损失。

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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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藏”,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就地隐蔽、收藏起来,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一个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变卖”,是指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有偿转让;"毁损",是指毁灭、损坏,使财产从物质形态上消失,或者失去或减少其价值。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人如果出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却故意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失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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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应当划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14条规定,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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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