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后,部分行政机关会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引发 “程序空转”“司法权威受损” 等争议。

那么,行政机关在判决后作出与原来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能否认定为已经履行法院判决?

最高院在《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指出:

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履行。

本案焦点是:行政机关在判决后作出与原来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本案中,怀化市政府不服原审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该生效裁判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应当予以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以丁勇作为国企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具备安置资格为由,依法不能予以安置,虽然形式上符合(2017)湘行终343号行政判决维持的(2016)湘12行初212号行政判决的判项“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对丁勇要求确认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并进行补偿和安置依法作出处理”,但关于丁勇是否具备安置资格的问题,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行初212号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已予以明确,即“依据《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可以确认丁勇为安置对象,怀化市政府拒绝将丁勇列入安置对象,不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因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怀化市政府以丁勇不具备安置资格为由,再次拒绝对丁勇进行安置补偿,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湘12执157号《结案通知书》,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对本案作结案处理,确有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出。

综上,怀化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判决后重作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核心在于是否实质改变事实理由或补正程序缺陷:无新事实新理由、未纠正原违法瑕疵的,重作行为违法;但如果具备法定例外情形(新事实新理由、程序补正)的,即使结果相同仍属合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