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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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调整诉讼请求或举证,需在庭审辩论前提出,但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常出现部分当事人因举证不及时、诉讼策略调整等原因,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才提出补充证据或调整诉讼请求的情形。
那么,庭审辩论结束后补充证据、调整诉请,法院审理违法吗?
最高院在《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本案焦点为:浙商公司庭审辩论结束后补充证据、调整诉请,法院支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审法院三次质证、开庭且法庭辩论结束后,浙商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和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已然丧失。浙商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成本4236.169005万元变更为7860万元及利息,并补充提交新证据(6100万元贷款合同,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出资3900万元计息退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融资成本。浙商公司之前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形成的新证据,原审法院仍予接受并认可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补充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涉《BT合同》第17.1条约定,回购款由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利润组成。该条第(4)项约定,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案涉工程仅建安费用经鉴定即为17824.967436万元,通许县政府施工期间支付的6260万元难以满足需要,浙商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原审期间,浙商公司提交了贷款合同、资金到账转账凭证以及法人股东出资及计息退出收据、汇票等相关证据。通许县政府对浙商公司变更后诉讼请求不要求答辩期,对前述证据不予质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浙商公司的融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通许县政府上诉以浙商公司庭审辩论后补充证据和调整诉请为由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庭审辩论终结后补充证据、调整诉请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适当调整并补充,并且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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