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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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部分当事人为固定事实、规避后续风险,会单独提起 “请求确认合同未履行” 的确认之诉。

那么,请求确认合同未履行的确认之诉,法院会受理吗?

最高院在《吕利军与王候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应予驳回。

最高院认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本案中,吕利军关于确认王侯美、徐晓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规定,吕利军关于确认(2011)鄂证经字第5197号《公证书》因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吕利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综上,吕利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确认之诉的对象应限于“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而非单纯的“事实”。这一限定的法理基础在于: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与争议性,其是否成立、有效或归属如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属于司法裁判可介入的核心领域;

单纯的事实确认(如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某一行为是否发生等)若不涉及法律关系的争议,通常仅为证明某一法律要件的手段,而非独立的诉的对象。若允许对事实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可能导致诉的滥用(如当事人通过确认事实规避举证责任),也与确认之诉“定分止争”的制度功能不符

周军律师提醒,请求确认合同未履行的确认之诉能否受理,核心在于是否关联法律关系争议及具备诉的利益:单纯确认事实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权利义务争议需以该事实确认为前提,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依法受理。建议当事人起诉前明确诉求本质,将事实确认与实体权利主张结合,若存在争议需及时固定证据,确保诉求符合确认之诉的核心要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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