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5年12月1号公布,2025年11月17号判,其中一名辅警是因为:陈某家庭经济收入低,父母均无劳动能力,且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王某2000年出生,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原辅警。陈某1989年出生,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原辅警。
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0日间,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电报”联系了昵称为“聚宝查档”的人,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某内,私自使用副所长周某的公安网数字证书,按“聚宝查档”要求,为“聚宝查档”及其员工“雪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66166元。王某和陈某共同为“椰汁查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7986元(王某分得3600元)。王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4152元。
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王某介绍,于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10日间,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某内,私自使用副所长周某的公安网数字证书,为“聚宝查档”及其员工“雪妹”、“椰汁查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40317.33元。陈某和王某共同为“椰汁查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7986元(陈某分得4386元)。陈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303.33元。
2025年5月10日上午,王某在某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接受调查。当天下午陈某在某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接受调查。
2025年6月4日,陈某委托家属退缴违法所得46911.3元。2025年6月6日,王某委托家属退缴违法所得70288元。
最终:
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2025年5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
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5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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