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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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被诉当事人通常以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字人与其有法律上的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否定事实无需举证” 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被诉当事人以否认签字人关联来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时,这一常规举证规则却遭遇了挑战。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一系列积极事实,如双方的合意、货物的交付等。但在面对对方对签收人身份及签字权利的否认时,他们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因为签收人可能是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工作关系不稳定,信息难以获取。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可能无法轻易获取签收人的入职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其与被诉当事人存在工作关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对于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又至关重要,这就导致他们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那么,收货方否认签字人为其员工的,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通常而言,否定事实无需举证。但考虑到签收人可能为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且常有变化之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宜据此简单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就签收人是否是被诉方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其签字的事实而言,被诉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责任能力,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的举证能力较弱。

《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或者要求其提交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以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当被诉当事人对签收人持有异议时,法院可要求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要求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被诉方需要提交诸如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文件,以证明签收人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

如果被诉当事人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如文件内容存在涂改、缺失关键信息、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等情况,那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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