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我一手创立的,离婚后却差点被分走半壁江山。”

这样的案例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屡见不鲜。许多企业家埋头业务,却因忽视股权与婚姻的交叉风险,最终在离婚时痛失控制权。今天,我用三个真实案例,拆解股权处理中必须避开的“致命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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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配偶随意登记为股东,离婚时决策权遭分拆

案例:张总为表诚意,将妻子登记为公司股东,未签署任何股东协议。离婚时,妻子凭股权主张参与股东会表决,直接影响公司战略决策。

风险点:

✅ 配偶成为在册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 若未提前约定表决权委托或限制条款,离婚时难以限制其介入经营。

李晓娟律师建议:

▶ 若需登记配偶为股东,应通过《股东协议》明确其仅为财务投资者,表决权由创始人独立行使;

▶ 优先采用“股权收益权分离”架构,保留控制权。

误区二:隐瞒股权代持,离婚时无法自证

案例:李总代持部分股权未告知配偶,离婚时因无法提供代持证据,法院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风险点:

✅ 代持关系需提供书面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链;

✅ 隐瞒代持可能导致配偶主张“恶意转移财产”。

李晓娟律师建议:

▶ 代持必须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实际出资人及财产归属;

▶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中,应对代持股权作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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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离婚前临时转移股权,被认定恶意转移

案例:王总在诉讼前将股权转给亲属,法院认定其恶意转移财产,判决返还股权且少分财产比例。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 股权转让若明显不合理,极易被认定为恶意。

李晓娟律师建议:

▶ 股权变动需有合理对价及商业目的,保留完整交易记录;

▶ 涉及离婚纠纷时,避免突击性股权操作。

如果您正面临股权与婚姻的交叉风险,欢迎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