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需要划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与误听、误信、轻信而传播的界限。对于有的信息确实难以分清真伪,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误传播,危害不大的,因行为人对传播虚假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不得定罪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只有故意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其他媒体上传播,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信息不再属于恐怖信息。

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该解释曾将疫情、灾情信息列入恐怖信息,但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后,对疫情、灾情,不能归入恐怖信息了。对编造、故意传播此类信息构成犯罪的,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6项明确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想象竞合的处罚。参照《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商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