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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说行政法治。
2025年1月10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好运来超市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线索举报,曾都烟草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进入该店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在店内检查完毕后,由王先生带领执法人员至存放卷烟地点进行查看,行至存放卷烟地点楼下时,此前接到烟草局执法人员报警的民警也赶到现场,民警核验确认区烟草局执法人员的证件后,劝说王先生配合区烟草局执法。区烟草局对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经区烟草局执法人员比对上述卷烟喷码标识,部分卷烟与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购买的卷烟喷码标识不相符,部分卷烟喷码标识被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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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郭女士和王先生向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曾都烟草局执法人员和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进入其住宅搜查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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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法院于6月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
在区烟草局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郭女士有在家中非法存储大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该卷烟数量大、品种多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说明其住宅与经营场所存在混用情形,郭女士家人通过三轮车将涉案卷烟从住宅转移,结合查获的涉案卷烟数量、品种进一步说明郭女士住宅已被实际用作违法卷烟的仓储场所,故被告有权进入原告住宅进行执法。
综上,曾都区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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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后,郭女士夫妇上诉。
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区烟草局因举报掌握了好运来超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线索,在上诉人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持证对其涉嫌存储非法卷烟制品的店铺和住宅进行检查,于法有据。上诉人称其住宅未用于卷烟仓储,与现场检查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草制品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此外,区公安局系根据报警进行现场出警,未在现场进行任何搜查,故上诉人关于区烟草局、区公安局进入其住宅非法搜查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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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都败诉。
除行政诉讼之外,郭女士一家亦通过行政复议、投诉举报等方式反映此次执法活动中的其他问题。
2025年6月8日,郭女士向曾都区政府就上述问题提起行政复议。8月25日,曾都区政府驳回了郭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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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进入了死胡同。
让人想不到的是,随州市烟草局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该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遂责令并监督该局撤销立案,同步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以上资料引自《湖北一超市诉烟草局夜查民宅败诉,烟草局撤销立案并追责问责》,载澎湃新闻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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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司法是最终裁决,是最后一道防线。
就本案看来,行政复议不是,司法监督不是,执法监督才是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