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可能发生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是间接故意杀人;明知可能发生致人残疾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是间接故意伤害。在医疗行为中,这两种都不是过失的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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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要让“间接故意杀人/伤害”与“过失医疗事故罪”区分的法律原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严格审查医务人员的主观心态与行为性质。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要求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伤亡。而若医务人员明知行为可能致人死伤或残疾,仍放任结果发生,则已超出过失范畴,应依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实践中,此类行为常被归为民事医疗损害或以医疗事故处理,导致刑事追责缺位。要发挥该原理的作用,需:
强化刑事立案审查:当存在刻意违规、违背基本医疗常识、主观放任等情节时(如故意切除健康器官、非必要而冒着高风险手术),不应仅作医疗过错鉴定,而应启动刑事侦查。
要让“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伤害”的法律原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发挥效力,关键还在于区分真正的医疗过失与借医疗之名行侵害之实的故意行为。
当医生明知患者无手术指征,仍虚构病情、夸大风险,对健康组织实施切除等行为;当医生明知手术极其容易造成大出血死亡后果,不容易手术成功而继续实施该非救命所需的危险手术,其主观上已非技术失误,而是对严重伤害、死亡结果的放任,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而非医疗事故罪。
刘翔峰案正是这一原则的实践突破:法院未将其恶性手术归为医疗事故,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明确其行为本质是利用职业身份实施人身侵害。
避免“以鉴代审”:医疗损害鉴定主要解决民事过错与因果关系,不能替代对主观故意的刑法判断。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明显超出治疗目的、具有人身侵害性质的医疗行为,司法机关应敢于适用故意犯罪条款,而非局限于医疗事故罪这一过失罪名。
唯有如此,才能防止恶意医疗行为借“技术过失”之名逃避刑事制裁,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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