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相关媒体报道一起历经五年奔波终于被纠正的错案引发网友关注。简要案情如下:
今年61岁的朱某入狱前是河南郑州某区的一名省属事业单位职工,可是最近两个“五年”的变故让他原本平静的人生变得跌宕起伏。
第一个五年
2012年朱某老家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启动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计划,但是按照当时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朱某家1500平米的房子只能获得200平米的毛坯安置房和74万补偿款,朱某认为这样不合理,于是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朱某的理由是:朱某的1500平米的房子分别于2000年和2007年建造完成。
2000年扩建时已经向村里报备,而且当时农村宅基地建房只需要向村里报备即可。
2007年再次扩建时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因为《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而且朱某扩建房子花费了自己200余万元。
另外朱某的1500平米的房子都在自己0.8亩的宅基地之内,没有超出宅基地范围。
房子扩建好后,一部分自己家人居住,其他的则出租出去赚取租金,不是朱某一家这样,当时村里很多人都这样。
朱某的观点:第一,自己的房子不属于违建。第二,补偿安置方案远远低于自己多年的投入,存在明显不公平。(据媒体报道,该村拆迁改造后地段商品房均价为每平1万元)
虽然中间和开发商也有几次磋商,但是都没有达成协议,因为自己房子是合法的,不是违建,所以开发商也没有出格的行为。
时间来到五年后的2017年7月17日,开发商终于来到朱某家同意了朱某的意见,双方当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协议签署完毕后的7月24日,开发商代表和朱某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还签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如下:
承诺书主要内容就是声明了开发商对朱某的赔偿方案均为自愿。
协议书签署后,开发商分两次转账给朱某共计1300余万元,朱某房屋被顺利拆除。
第二个五年
2019年8月25日,朱某正和朋友在河南信阳某景区旅游,当两人走出景区大门时迎面走来三位穿制服的警察,把朱某带到了就近的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询问结束后的次日乘火车回到郑州,朱某被告知自己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从此便开始了长达五年的悲惨经历。
被谁告了?
朱某被带走后才知道,当初与自己签订赔偿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把自己告了,报案内容如下:
一,朱某在二十里铺村拆迁工作中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获得200平米的毛坯房和74万补偿款,但是朱某拒绝拆迁,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直接导致该公司2号地块项目无法推进。
二,从2013年到2017年,因朱某的拒绝拆迁导致公司项目迟滞五年之久,仅土地成本一项就造成公司损失高达4.5亿元。
三,公司与朱某签署的协议不是自愿的,因为朱某说不给他补偿款他就不搬家,就不同意拆迁,公司被迫无奈才与他签署的协议。
公、检、法的反应
2019年8月,朱某被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朱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诉至金水区法院。
2021年2月,被羁押了541天的朱某被金水区法院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
2021年7月,朱某被金水区法院判处: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1300余万元赃款。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郑州中院撤销金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金水区法院二审宣判: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赃款84万。朱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相关媒体介入并大肆报道。
无罪判决后提出国家赔偿
2023年8月8日,朱某被郑州中院判决无罪!至此,被错误羁押541天的朱某喜极而泣,终于等到了沉冤昭雪的一天。
2025年7月,朱某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朱某称事发后三位亲人离世,自己错过高级职称评审,共计索赔260万元。
另外,朱某要求金水区法院给他登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还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到其社区、单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25年10月9日,金水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周某38万元,同时向朱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驳回朱某其他诉求。
朱某的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但是长达五年的错案从报案、侦查、公诉、判决、纠错环节中有哪些是罪犯?哪些是帮凶?哪些渎职?哪些乱作为?
首恶——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诬告陷害罪
据相关媒体报道,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当地一家名为圣鸿置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也就是二十里铺村拆迁改造工程启动的当年,注册资金2亿1000万元,总部位于郑东新区,河南帷幄房地产开发公司持100%股份。
由于本案为单位报案,所以我们先要搞清楚单位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消息来看,该案报案人为圣鸿置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单位通常不能构成该罪。所以这个圣鸿置业的法务还是合格的,单位报案则赞美避开了成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
若单位通过组织、策划等方式指使员工实施诬告行为,并符合以下条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单位意志:行为需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或利益;
责任认定: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里就要看当初报案时该公司的主管人是谁或谁决定诬告陷害朱某了。
公、检、法机关等相关人员
包括案件主办人、立案及采取刑事拘留审批人、法制部门、公诉部门、审判人员等都会被追责,当然对一个无罪的合法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可能是一个办案民警就能决定的,这里面起码要经过民警呈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法制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等至少四个环节,这里面权力最小的就是负责呈请报告的办案民警,可是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是最直接的背锅侠。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相关规定:规定明确执法过错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
另外根据执法过错人员的过错程度、造成后果、责任程度等将会受到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比如党内处分或政务处分等。
以此类推,检察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审判机关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追责规定,同样也会因自己的过错受到相应的惩罚。
而至于相关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这个就很复杂了,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对于朱某的境遇,大家怎么看?我个人认为毕竟纠错了,还是应该看到我国法制的进步,如果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估计朱某真的回天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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