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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长沙某星锑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胡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撤诉﹝2018﹞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起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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