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从合作到侵权,一念之差付出沉重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判决内蒙古某合作社赔偿品种权人北京某科技公司60万元。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该合作社曾是品种权人的合作种植方,对授权品种“笑金某红一号”小豆的特征、市场价值及商业模式非常熟悉。
合作结束后,合作社从外部渠道购入名为“农安红”“季红”的红小豆共17,550斤,并以种子名义销售60斤给客户,还使用了与正版合作相似的《种植回收协议》。正是这一行为,导致其被告上法庭。
二、侵权认定:三大关键点打破行业侥幸心理
- 基因检测定本质
专业机构鉴定显示,“农安红”“季红”与“笑金某红一号”基因高度一致,属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名称包装不再具有迷惑性,生物学实质成为法律认定的核心依据。 - 用途决定性质
合作社承认购入红小豆是“为合作社土地种植使用”,直接证明其将商品粮作为繁殖材料,而非加工或消费。 - 交易模式印证意图
使用《种植回收协议》等专业种子交易文件,表明其明知所售为种子,进一步坐实侵权故意。
三、情节严重:无证+白皮袋,侵权代价翻倍
- 无证经营:合作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标签违规:销售无标识的“白皮袋”种子,违反《种子法》关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行为叠加其“知权侵权”的主观故意,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赔偿创新:精细化计算,全库存追责
此案突破在于未采用“酌定赔偿”,而是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精细核算:
- 确认品种价值:参考已履行的正版种植协议,确定品种市场价值为36-46.67元/斤。
- 核定单位利润:取较高值46.67元/斤为基准,扣减10%技术服务费及3元/斤成本,得出利润39元/斤。
- 全库存追责:以全部库存17,550斤(而非已售60斤)为赔偿基数,计算损失为684,450元。因权利人仅主张60万元,获全额支持。
五、行业启示:种业合规已成生存必修课
- 实质大于形式:法律不看商品名称,而看生物学本质与实际用途。
- 资质与标签是生命线:无证经营、白皮袋种子将成为严打对象。
- 赔偿观念必须更新:侵权代价不再限于违法所得,而是按正版利润×侵权规模计算。
结语
最高法此案判决,标志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严监管、高赔偿”时代。唯有主动合规、诚信经营,才能在法治化市场中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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