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发布处罚公告,——本地餐饮企业‘新新酒楼’因未按时配合劳动监察调查,被处以4500元罚款。

处罚事由: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责令整改未改正,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第(十)项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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