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过了一年把钱退了,还算不算受贿?
先说答案:基本上是要认定为受贿的,很难扒拉掉啊。
但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不认定为受贿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吧,相信您花两分钟时间看到这篇文章就全明白了。
1.受贿罪的基本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别人的钱揣到自己兜里了,基本上都是会认定为受贿的。
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受贿罪有既遂,也有未遂
从犯罪停止形态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受贿都是既遂,受贿依然存在未遂形态。
比如,双方约定在次年给对方买一辆车,但是还没等到买车的时候,就案发了,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受贿的未遂。
但是只要相关的财物进入了受贿人的控制之下,受贿行为就已经实现了既遂。
比如,给了受贿人一张购物卡,但是受贿还没有来得及花就案发了,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同理,在受贿之后,只要没有进行及时的退还,都可以认定为既遂。
3.及时退还的可以不认定为受贿
如果符合及时退还的条件,那么别说是既遂还是未遂了,受贿都可以不用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该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那么,只要能够认定为及时退还的,连受贿罪都不用认,别说是既遂还是未遂了。
4.如何才能认定及时退还呢?
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讲,主要看两个方面:
第一是具有退还的主动性。必须是从主观上就不想收这个财物,不想去受贿,完全主动的退还才可以。
如果是由于害怕事件被查处,出于逃避的因素退还,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是具有退还的及时性。必须及时的退还才可以,像你说的这种一年以后才退还的,很难说能够认定为及时退还了。
当然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比如对方将钱款放在夹在一本书里、或者放在其他的物品里给你,但是你一直没有发现,一年后你刚刚发现这个事情。在发现以后第一时间退还了,这也是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的。
另外,还比如你一直出差在外,他给送给你的家属了,但是你一直不知道,等你回到家以后知道了,然后第一时间退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