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今年3月,一则海底捞火锅店内有人“向火锅小便”的短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而后,上海黄浦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对涉案的唐某(男,17岁)和吴某(男,17岁)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9月1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法院判决两名未成年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的。
据悉,9月12日,法院对原告四川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餐饮公司)与被告唐某、吴某及唐某父母、吴某父母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
侵权的是两名未成年人,为什么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负担?如果两人是成年人,是不是其父母就不需要赔偿?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事件中,如果唐某、吴某年满十八周岁,那么由本人承担责任。但是,唐某、吴某目前17岁,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由其父母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沈光辉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唐某和吴某均为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因尚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起海底捞“小便门”侵权案件中,由于二人的不当行为造成餐饮企业名誉损失、财产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即孩子父母承担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二人已年满18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就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