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的一则公司通告显示
广东东莞一公司
针对“员工私自不加班”的行为
罚款100元
不加班就罚钱,合理吗?
案例介绍
9月5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给予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据媒体报道,涉事公司工作人员称,房某某是刀模员,其所在岗位员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个小时的班,工资是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房某某在该厂上了很长时间的班,一直以来,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没加过班。
该工作人员透露,纠正过后,房某某也上满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没有加班,“他说他有事,主管也没同意,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沟通,他也不听,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
有网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加班。”还有网友表示,这则处罚证明了该公司强制员工加班,支持员工维权。
对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私自不加班”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有关部门已约谈企业责任人,涉事公司回应称,员工的处罚已撤销。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评论
企业将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定义为“违规”,暴露了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规的漠视与无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拒绝未经协商的强制加班,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合理抵制。
企业辩称该岗位实行“固定10小时工作制”,试图为强制加班披上合法外衣,但掩盖不了其违法本质。事实上,只要超出法定工时,且未履行协商程序,就属于违法安排。况且,劳动法对加班时长有严格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面对拒绝加班的员工,企业将罚款当作惩戒手段,更是违法行为。企业以员工手册为依据实施罚款,看似有制度依据,实则是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相关权利,企业无权罚款。东莞市人社局明确指出“罚款违规”,切中要害。
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快速介入值得肯定。治理企业理直气壮的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回应和“灭火式”执法。破局关键在于构建“预防—监督—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变“被动接诉”为“主动预警”,将企业工时制度、加班补偿等内部规章制度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这方面,有些地方的职能部门联合工会组织送法入企、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值得借鉴。另一方面,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向“效率驱动”转型,而非沉迷于“时间堆砌”的粗放发展模式。
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企业的一大核心竞争力。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技术创新来提升效益并给予劳动者获得感,才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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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人日报
编辑 | 郝英
审核 | 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