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并非“免刑”

福州一男子缓刑期间

屡次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立即收监执行

缓刑制度旨在给予罪犯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缓刑不等于“免罪护身符”,若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近期,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缓刑撤销案件。

陈某因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于2023年5月30日起

在某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

期限至2026年5月29日

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因多次未按规定确认位置信息、未规范打卡等,先后被训诫、警告。2025年5月后,陈某仍未收敛,多次再犯同类问题,出现应训诫情形。某社区矫正局认为其屡教不改,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仓山法院撤销陈某缓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仓山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

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接受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再次出现应训诫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陈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故法院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陈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提醒

缓刑并非“免刑”

而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宽大制度

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罪犯

在社区接受改造、重塑自我

缓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按时报告情况、服从监督管理

这是享有缓刑待遇的基本前提

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训诫等处罚

是纠错警示

若仍不改正

必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莉娟

新媒体编辑 徐强

监制 兰超 邱泉盛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注福州晚报,获取更多资讯

点亮

转发分享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