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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 曾因“为母辩护”而在网上走红的法官毕祺祺,又有新的消息了。

8月7日毕祺祺被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8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主要理由为:2022年,淅川县公安局在侦办冀廷梅等人涉黑案件中,考虑到涉案的镇平玉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其经营性资产涉及大量商户生计问题,未对其查封关停,依法委托镇平县政府进行托管,并由石佛寺镇政府具体负责。镇政府另行委托镇平玉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经营,并按法律规定将营收孳息上交政府专管账户。

今年4月,冀廷梅案件的部分非涉黑组织成员在淅川县法院开庭审理完毕,其他的涉黑组织成员拟于随后进行开庭审理。淅川县公安局在向法庭移交冀廷梅案的涉案资产时,经审计发现,由政府托管的镇平玉之友商贸公司存在营收孳息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问题,因淅川县公安局对此无管辖权,报请南阳市公安局研究后,指令属地镇平县公安局进行核查。

经镇平县公安局初查,玉之友商贸公司在被托管期间,公司经营人员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违反托管法律规定,将收取商户的部分摊位费、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停车费、直播间租金等费用私自截留未上缴政府专管账户。镇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李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同日将四人抓获归案。李某某等人到案后,供述是受毕祺祺指使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上缴专管帐户的资金私自截留,除少量用于个人消费外,大部分通过转账等方式转交给了毕祺祺和其他相关人员。

南阳市公安局指定南召县公安局异地管辖侦办,南召县局经过对毕琪琪和相关人员传唤调查立为刑事案件,于7月10日以涉嫌洗钱犯罪对毕祺祺予以刑事拘留。

经过深入侦查,公安机关认定毕祺祺在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知玉之友公司被政府托管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私自截留挪用较大数额的公司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和李某某等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已于7月14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某因涉案较轻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另外,镇平县纪委因毕祺祺被治安拘留和其它违纪行为,已于今年5月对其立案审查。

我在 毕祺祺法官被刑事拘留时就说过,洗钱罪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的,我甚至对 毕祺祺法官能在30天刑事拘留期满后释放,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报以期望,但是我没想到的是,居然换了一个挪用资金罪来将其逮捕。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来说一下我的看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简单点说,企业员工未经企业老板准许就拿走了企业的钱,就叫挪用资金罪。

那么这里就有两个关键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工作人员。当然,共同犯罪理论是个筐,没有该身份也不是不能构成。

2、客观要件,是否经过企业老板同意,如果经过老板同意或者追认,哪怕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们用这样的标准来看一下目前披露的信息。

首先,主体身份问题,毕祺祺是法官,肯定不是“镇平玉之友商贸有限公”的工作人员,他的身份算是个“少东家”,他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他的父母身陷囹圄之后,指令公司员工将一些收取的资金交给使用,就算那些员工构成“挪用资金罪”,他本人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甚至还是主犯),这本身就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其次,作为“少东家”,他有没有权利调用政府托管期间“镇平玉之友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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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就是个家族企业,执行董事冀喜全是毕祺祺

的外公,见识孟改兰是毕祺祺外婆。

用朴素的话说,外孙用点外公、外婆名下公司的钱,又怎么成挪用资金犯罪了?

有肯定要说:不对,这个公司已经被政府托管了,并不能算是外公、外婆的公司了,收到的钱要算是政府的钱了。

那这里就有几个自相矛盾的地方了,

“托管”,顾名思义就是委托管理,至少在人民法院没有生效判决前,公司的性质还没有变化吧?怎么资产的受托管理方就成了资产的主体了?

退一步讲,如果这些钱真的已经在“托管”后算是国家的了,那罪名不该是“挪用公款罪”吗?

其实道理非常简单,涉黑案件在法院最终的判决书里,肯定会把涉黑企业的钱作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也就是说,在法院没有生效判决前,这些钱都还是是企业的。

我认为,就算毕祺祺法官违反托管规定调用了本不该使用的家族企业的资金,这是一种妨碍诉讼进程的行为,应当用妨碍司法管理秩序的对应法条对其处置,也不能以妨碍企业资金权属的挪用资金罪对其逮捕。

不过无所谓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也是辛苦那些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了,这个强词夺理的罪名估计也是讨论了许久才想出来的。

为什么不早点想呢?

早点想,就不要用“洗钱罪”去刑事拘留了,改来改去的就显得听没有底气的。

另外,新闻中还有一些内容也是信息量爆炸。

“镇平县纪委因毕祺祺被治安拘留和其它违纪行为,已于今年5月对其立案审查。”

这等于从侧面坐实了毕祺祺法官曾经嫖娼同性被治安拘留的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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