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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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并不罕见,这一市场行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整合的同时,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的,能否追加执行吸收企业?
最高院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应否吸收被执行人企业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签署了《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并采取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合并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注销,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依法属于吸收合并,存续法人应为某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某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决定中亦载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存续公司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人合并的形式上看,还是从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看,存续法人均为某股份有限公司,故营口中院及辽宁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支持申请执行人变更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于法有据。
周军律师提醒,当被执行人企业被吸收合并时,申请执行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追加执行吸收企业。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企业合并的真实性、合法性、债务承接约定等方面来确定支持还是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吸收企业等相关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救济。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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