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坚守诚信经营的个体肉商,只因一场专项检查,便卷入销售伪劣产品的漩涡,最终获刑两年。他始终喊冤,坚称从未以马肉冒充驴肉,案件中诸多程序疑点重重。这桩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是否隐藏着一桩冤案?
一、案件起因与查处经过
202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局开展联合检查。在未进行传唤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通过一熟肉店老板实施行动:该老板因急需驴排联系吕先生送货,当天下大雨,吕先生原计划等雨停再送,至中午雨未停,在老板反复催促下冒雨前往。刚到店门口,就被多名执法人员围住,对方称其送的是马肉。这突如其来的情况让他备受惊吓,当即便随声应付:“你们说是马肉就是马肉吧!”他心里想着,自己进货渠道正规,还有正规票据,不是口头说马肉就能决定为马肉的。
当日,执法人员在吕先生位于河曲县北苑北区南侧的库房内,发现疑似马肉、马排、马肠并依法扣押。经称重,马肉净重131.8千克,马排骨67.35千克,马肠38.35千克。河南省一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显示,扣押的疑似马肉含马成分,但此次扣留的肉品中,仅对摆放着的其中一块进行了切割检测,检测出含马成分,执法部门却据此认定所有肉品均为马肉。案发后,吕先生被口头传唤到案。也就是在当晚,吕先生就被派出所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交到了公安局。
吕先生表示,自己一直从“迷青驴肉牛肉经销部”进货,对方销售票据标注为“驴肉”,进货价每斤20至25元,累计进购7106.2斤,实付款166412元(含运费),对外售价每斤36元,始终认为销售的是驴肉。9月29日联合检查时,他被告知“肉质合格,配合完即可回家”,但十日后,相关机关突然以“驴肉含马成分”要求其缴纳3万元保证金,相关机关甚至称吕先生此前售卖的肉也都是马肉,但此说法无事实依据,后续更将其正规进货且附完整票据的驴肉票据全部篡改为“马肉”记录在笔录中,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二、程序推进与判决结果
吕先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10月16日、12月18日及2025年2月26日,先后被河曲县相关单位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2月25日,河曲县检察院以相关起诉书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2025年3月20日,法院决定逮捕,因看守所暂不收押而继续取保候审。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6681.6元,没收扣押的马肉及随案移送的黑色手机,均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吕先生不服上诉,2025年5月16日,忻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审理前后,相关人员多次要求吕先生撤稿。2025年2月24日,薛某某与武某某先后联系吕先生,均以免除罚金为由,要求其撤销媒体稿件及网上资料,武某某还承诺由自己缴纳罚金。
3月17日晚,距开庭两天,河曲县相关单位周副局长约见吕先生,质疑其网络发布内容不实,要求对发布内容负责。吕先生询问同货源商户为何仅受行政处罚,周副局长以同货源商户弟弟被判缓刑回应,并提及吕先生鉴定存在部分驴肉成分,称判决前非绝对事实。吕先生则表示24张驴肉票据均被改为马肉数据,工作人员称其将面临高额罚款与刑期。
3月21日,周局长再次要求撤稿,称不撤将加重判决,以比喻劝说并暗示不撤稿会影响吕先生的判决结果及其家族在河曲立足,吕先生因担心证据遗漏,表示需考虑后答复。
三、案件申诉及核心争议焦点
(一)程序层面的争议
鉴定程序合法性存疑:机关单方送检的“疑似马肉”鉴定报告问题突出。其采用出入境检验标准而非国内贸易标准,且未载明具体检测方法及标准,一审法庭质证时被认定为“鉴定机构不合格”,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检测报告显示的检材生产日期与吕先生的购进行为记录不符,检材来源不明,依据相关解释,该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更重要的是,仅依据部分排骨肉检测出马成分就认定所有肉及之前售卖的肉都是马肉,这一鉴定逻辑存在严重漏洞。
证据链完整性存疑:吕先生提供的进货票据可证明驴肉来源合法,却被办案人员刻意忽略;且证人李某青、余某军的证言与票据矛盾,法庭未调查核实,导致证据链无法闭环。吕先生在与周副局长的对话中也强调自己的驴肉票据被改成马肉数据,若有一张驴肉数据自己也不会网络维权,而工作人员称派出所移交数据全是马肉数据。
同案不同判问题显著:2024年9月29日,受查商户中,仅规模最小的吕先生被立为严重刑事案件,其他更严重案件均作行政处罚,有违《刑法》平等原则。与吕先生情况类似的商家,其检测结果为骡成分却仅受行政处罚,而吕先生因疑似马成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罚款24万元。此外,9月29日检查当天,吕先生的冰柜被封,而同个货源商家却正常营业,管控措施存在明显差异。吕先生对此也十分不解,为何同一家货源,自己被如此对待,而其他商家却能正常经营。
(二)工作人员行为的争议
吕先生称遭遇索贿、威胁签署认罪书、以权谋私等问题。2024年11月20日,工作人员薛某某以“摆平案件”为由索贿10万元,他被迫于23日支付部分款项;因未足额支付,薛某某12月10日威胁其签署“马肉冒充驴肉”认罪书,并扬言罚款20万元;2025年2月18日,薛某某暴力退还贿金并威胁其“准备坐牢”。
相关单位干预个人正当行为:吕先生向媒体曝光后,相关单位于2025年2月24日找他谈话并要求撤稿,薛某某同日突击起诉,存在报复嫌疑;3月17日晚十点零三分,相关单位以“聊聊”为由将其带至工作大厅,多人吼训致其晕倒并让其撤稿。
(三)实体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
主观故意存疑:无充分证据证明吕先生明知是马肉却故意冒充驴肉销售,李某青开具的票据均为“驴肉”,吕先生称自己系被蒙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认定犯罪故意需充分证据支撑,本案缺乏这一关键要素。
客观行为成立存疑:被扣押肉品仅检测出“含马成分”,无法排除是混合肉或检测误差的可能,不能直接推定肉品“全部为马肉”,难以证明吕先生实施了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客观行为。
销售数额认定不实:卷宗中只有吕先生与余某军的转账记录,无销售货物单据,无法证实所售货物的性质、详情,且对向其他人员销售肉食的情况及性质均无证据。原审仅根据购买数额推算销售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价格与利润推断主观恶意不合理:吕先生的进货价格符合当时批发价,相关机关委托的价格评估因缺乏市场调查资料被退回,从价格推断其主观意图不可取。扣除各项成本后,其利润有限,属合理范围,无法推定存在主观恶意。
四、案件现状与诉求呼吁
吕先生始终坚称无罪,认为遭遇冤错案件,目前已向山西省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同时就相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
其主要诉求为:一是撤销河曲县检察院河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终止对其的刑事追诉,洗清冤屈;二是对河曲县相关单位在办案中的不当行为立案调查,让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要求相关部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冤错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此案不仅关乎吕先生的个人命运,更与公正、权威及社会大众对法治的信仰紧密相连。恳请上级机关正视案件中的疑点和吕先生的合理诉求,以严谨公正的态度彻查此案,还无辜者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让正义得到真正彰显。
